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楼**号。2011年1月27日因诈骗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邰某某到我市开发区宏苑馨居小区7号楼5单元地下室,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地下室门踹开,盗走两瓶茅台酒、五条软中华香烟、两条软云香烟、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4960元。
2、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邰某某、王某甲到我市开发区李信楼小区4号楼3单元地下室,将被害人王某乙的地下室门踹开,盗走四箱内供20年汾酒、两箱10年老白汾酒。
3、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邰某某、王某甲到我市开发区李信楼小区3号楼3单元地下室,将被害人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任某某、王某丙、张某丙的地下室门踹开,盗走被害人杜某某四箱三十年青花汾酒、一箱大兰花酒、两箱扁箱三十年老白汾酒、一箱红酒;盗走被害人张某甲两瓶古井贡酒;盗走被害人张某乙两瓶10年老白汾酒。经鉴定,被盗四箱三十年青花汾酒价值14840元。
4、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邰某某到我市城区紫薇花园2号楼5单元地下室,将被害人张某丁的地下室门踹开,盗走一辆捷安特自行车。
5、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邰某某、王某甲到我市城区小北沟夏日家园小区2号楼4单元地下室,盗走被害人王某丁停放在地下室楼梯旁的一辆坎普牌山地自行车。
6、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邰某某、王某甲到我市城区小北沟小区13号楼2单元地下室,将被害人高某某、崔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的地下室门踹开,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后逃离现场。
7、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邰某某到我市城区西苑小区3号楼3单元地下室,将被害人吕某某、孟某某、冯某某的地下室门踹开,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4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邰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邰某某、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岩
检察官助理 王妃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邰某某、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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