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崔庄镇**村**区**号,现住址: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邰某某醉酒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某区振兴**路与**大街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邰某某供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8********。
2.案卷两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