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邰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8********,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住台江县南宫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邰某某因台江县**乡**村山林受灾,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把自己家“**”山所有的林木砍伐。2019年4月11日,经台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山被滥伐现场进行勘验:被采伐马尾松128株,立木蓄积为31.9460立方米;被采伐杉木39株,立木蓄积为3.2998立方米,共计砍伐马尾松、杉木167株,合计立木蓄积为35.25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林权证等书证;2.邰书学等人的证言;3.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邰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漆泽成

                                               检察官助理 罗  盼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3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