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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邰某某赌博案)_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邰某某,曾用名邰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8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户籍住址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贵州省台江县**镇**房**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台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8月,被告人邰某某在台江县**镇*号家中以用手机微信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邰某某建立微信群,将他人拉入该群,在群内发放码报、开奖结果等,赌客通过微信、电话向邰某某报号,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邰某某付款,投注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接受投注后,邰某某将每期投注购买的“六合彩”号码和金额统计,邰某某根据每期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自负盈亏。2018年初至2019年8月期间邰某某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壹佰零肆万壹佰零伍元(1040105.00),邰某某从中获取利润数万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邰某某与邰某乙,共同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刘某某、邰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邰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宏文

                                               检察官助理 潘丽萍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邰某某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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