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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邰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00000026号

被告人邰某某,曾用名邰某甲性别: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3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邰某某为制造枪支,“**”网络购物平台上先后购买了两根不同型号的无缝钢管、绿光瞄准器、弹簧、瞄准器固定夹、金属活动扣等物品。收到物品后,邰某某在家使用切割机、电焊机、螺丝刀等工具进行加工和组装枪支。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枪支进行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文

20203月24

附:1.被告人邰某某,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台江县****村四组家中,联系方式1823073****。

    2.证据材料卷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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