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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邰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邰某某于2020年春,在镇赉县**乡**村**北侧非法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花生,占地**林班**小班,面积19964平方米(29.93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杨树,林地内原有植被大量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传唤证、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林相图、卫星维片图、证明、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赉县林业局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GPS图;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邰某某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江豆,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某某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到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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