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00000005号
被告人邰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7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剑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曰晚,被告人邰某甲驾驶贵H****1号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台江县交孟村沿上瑞线往剑河县岑松镇方向行驶。当天20时31分许,被告人邰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上瑞线(上海—瑞丽)1838公里加500米处时,被剑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邰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带被告人邰某甲前往剑河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邰某甲的静脉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
言;3.被告人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
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邰某甲在拘役三个月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邰再梅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邰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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