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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邰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80号

被告人邰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7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组。被告人邰某甲2015年9月28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1月23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撤销缓刑,执行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20年9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邰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科左后旗**镇**嘎查北段小组屯西100米处自家承包林间地内种植农作物花生,面积为55.7亩;在北段小组屯北其儿子邰某乙承包用材林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为50亩。经林业技术鉴定,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花生面积105.7亩,构成严重毁坏,林种为用材林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林权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邰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后林认定(001)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105.7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邰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邰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 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邰某甲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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