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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万勇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28号

被告人邱万勇,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盐津县**乡**村民委员**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0天;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万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邱万勇至本区**街道**村,先后进入**岙里**巷**号、**巷**号、**巷**号**、**巷**号实施盗窃,入户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贺某某、朱某某硬币38元及酒、内衣、茶叶、脑白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9.75元。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朱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邱万勇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万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万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万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年1021

附:1.被告人邱万勇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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