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邱世局,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号。被告人邱世局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世局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邱世局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世局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世局好逸恶劳导致身无分文,便萌生了偷、抢的歹念。2020年8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邱世局事先经过踩点潜入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小区**幢**室内,后推门进入被害人方某某承租的房间内。邱世局进入房间后,便采用掐脖子、持刀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方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3000元,得款后其迅速逃离现场。
被告人邱世局被抓获后,侦查人员将赃款发还被害人方某某。
被告人邱世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邱世局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手机(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研判分析报告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邱世局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
7.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8.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世局入户劫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世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世局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邱世局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所有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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