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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中源抢劫、强奸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972号

被告人邱中源,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4********,汉族,大学肄业,个体厨师,出生地江苏省宜兴市,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邱中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中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1次,该分局于2019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中源于2019年6月21日19时30分许,为了实施抢劫,事先购买了水果刀并虚构要嫖娼的理由,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租住的无锡市梁溪区**路**号**居**房间,采用持刀威胁、捆绑双手的暴力方法,强行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继而,还对被害人黄某某以拍裸体视频、裸体照片相威胁,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胁迫被害人黄某某向其微信转账,劫得人民币共计15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邱中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或者制作的人员档案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款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邓某某、顾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邱中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或者制作的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中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入户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邱中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中源现被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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