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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亮国寻衅滋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973号 

被告人邱亮国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自然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亮国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邱亮国三次随意殴打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北城村村民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等人,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邱亮国以索要该村鱼塘管理费为由,无故殴打村民邱某乙。经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2020年4月8日上午,在该村修路现场,被告人邱亮国以看不惯本村75岁村民邱某丙为由,无故对邱某丙进行殴打,后被人拉开。

3.2020年5月30日中午,本村70岁村民邱某丁出门放牛,经过被告人邱亮国家旁边马路时,邱亮国无故朝邱某丁胸部、腰部实施殴打,将邱某丁打倒在地后,继续用脚踢邱某丁的身体。经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丁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邱亮国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邱亮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邱亮国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亮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亮国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本村村民,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严重后果,且受害人多为70多岁的弱势老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亮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情节,有其他犯罪前科、违法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亮国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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