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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仁杰盗窃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邱仁杰,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2522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号,2010 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3月11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2011年8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8月12日因盗窃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 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7月6日因犯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仁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已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邱仁杰在青田县**街道**小区**幢*号附近,通过攀爬车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牌号:浙K*****)车内,窃得欧元150元(折合人民币1152元)和5条黄色南京细支卷烟(折合人民币2279元)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邱仁杰又折回将其中的3条黄色南京细支卷烟放回被盗车辆内。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邱仁杰在青田县**街道**小区**幢*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拘留证、青田县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截图,视频截图,被告人邱仁杰轨迹路线图,中国银行外汇价格表,卷烟价格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邱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仁杰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仁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仁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仁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仁杰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检察官助理:罗马茜茜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仁杰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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