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从坤,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3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擂,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同意,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从坤、庄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邱从坤、庄擂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优衣库”店内,趁无人之际,盗走货号为212-424589的女装休闲风衣12件。经鉴定,被盗风衣共价值7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从坤、庄擂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从坤、庄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从坤、庄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从坤、庄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从坤、庄擂系共同犯罪,且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邱从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从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擂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邱从坤、庄擂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