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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会金失火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邱会金,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传唤未到案,于2018年3月27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0年1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民警抓获。同月19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会金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会金为种植生姜,于2018年2月18日13时30分许前往宁都县蔡江乡双溪村冷水井老房子后面自家荒田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荒田里的杂草点燃烧除,因天晴干燥并刮风,风将点燃的杂草吹到旁边荒田里,邱会金见状上前奋力扑火,但未能将火扑灭。火越烧越旺,大火沿着荒田的田坎烧至旁边“冷水井”山场,从而引发“冷水井”山场森林火灾。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06.6亩,合67.1067公顷,原为松、杉、阔中幼林,直接经济损失531735.73元。

被告人邱会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会金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会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会金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的禁令,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会金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晓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邱会金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一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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