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邱伟城,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身份证号码445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未执行),2019年9月28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汉杰,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大道**号。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未执行),2019年9月28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伟城、黄汉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邱伟城、黄汉杰与邱某某(已判决)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在安福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且都参与管理。2013年7月至8月,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要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肇庆市**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发票金额8102238.50元,税款1377380.5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函、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销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抵扣明细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黄某某、邹某某、欧阳某某、冯某某、潘某某、麦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张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徐某某、王某乙、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伟城、黄汉杰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伟城、黄汉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伟城、黄汉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邱伟城、黄汉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邱伟城、黄汉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邱伟城、黄汉杰具有退赃情节,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邱伟城、黄汉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伟城、黄汉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十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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