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邱你古,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捕前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7日由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你古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以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我院受理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审查期间因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邱你古趁被害人沈某某(女,因本案被害,殁年45周岁)一个人在家时,到被害人家中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了拒绝,邱你古强行抱住沈某某,沈某某挣脱后跑出里屋,邱你古跟着追出来,沈某某就在院坝拿了一块木棒打邱你古,邱你古害怕事情败露丢脸,就抢过木棒,用木棒使劲击打沈某某的头部和腿部,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连续打击头部致使颅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死亡。邱你古作案后逃离现场,2019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你古使用凶器木棒,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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