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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佳谊故意伤害、邱某某窝藏案)_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号

被告人邱佳谊,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住石狮市**镇**号。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2月5日被假释,2014年6月1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住石狮市**镇**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窝藏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佳谊涉嫌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6年7月7日移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7年3月2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2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6日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邱佳谊在石狮市**镇**十字路口附近的秀远烟杂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后被告人邱佳谊驾驶闽******轿车欲离开现场,当行驶至该十字路口时,刘某某追出,被告人邱佳谊遂驾车调头停在刘某某面前,后踩油门撞击碾压刘某某,致刘某某当场受伤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邱佳谊下车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符合车辆撞击致多器官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邱某甲在明知被告人邱佳谊在**镇**开车撞人的情况下,仍驾驶小汽车至**镇**将被告人邱佳谊载至**镇**村被告人邱佳谊妻子家,后又返回**将闽******轿车车牌卸下藏匿并让汽车修理厂将肇事车辆拖走。当日10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将被告人邱佳谊载至石狮市**街道**医院后面第四幢其舅舅吴某某家中,后拨打110谎报被告人邱佳谊失踪并让被告人邱佳谊在吴某某家七楼房间内藏匿。

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至吴某某家调查时,被告人邱某甲谎称被告人邱佳谊在**村欲带民警到**村寻找,随后民警在吴某某家中七楼房间抓获被告人邱佳谊,同时将被告人邱某甲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邱佳谊家属赔偿刘某某家属人民币260000万元并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刘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闽******轿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调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邱某乙、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邱佳宜、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邱佳宜等人的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8.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佳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佳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育程

2017年月日

附:

1、被告人邱佳宜、邱某甲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闽******轿车扣押在侦查机关。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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