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区院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邱兆亮(曾用名邱亮亮,绰号小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现租住上海市静安区天翔华府小区**。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兆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宋*(另案处理)通过多次赴澳门赌博与经营赌场的人士胡某(另案处理)结识后,为积累经营赌场的管理经验,利用其父宋**在唐山高新区任各庄镇宋各庄村东的自建楼房,与澳门方面达成共同开设赌场的协议,其负责提供场地、联系参赌人员及赌场出入安全,澳门方面负责提供赌具、“技术支持”及保障赌场内安全(防抽老千作弊),经乐**(另案处理)在该楼主楼三层选定赌场的位置并进行装修后设立了三台赌桌,于2017年9月上旬至2018年2月上旬,以“百家乐”的方式聚赌,每天设赌一场,13时开始,结束时间不固定,参赌人员需以现金、微信转账或POS机刷卡的方式购买筹码进行赌博,赌场按5%抽水,累计赌资610.6万元,赃款部分由宋*支配、部分用于维持赌场运转、部分被提现后由宋*转交乐**(另案处理)、“眼镜”(另案处理)处理。其中,被告人邱兆亮于2017年9月至11月底或12月初在该赌场负责洗牌工作,获赃款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潜逃,于2020年4月28日被上海警方抓获后移交唐山高新警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陶**的证言;3.被告人邱兆亮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兆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兆亮参与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兆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宝忠
检察官助理:田宏超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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