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克勇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邱克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襄樊市保康县人,家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克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邱克勇伙同“靠谱”(身份不清)等人,经事先预谋后多次到义乌市多家租赁公司租得车辆后,交由他人伪造车辆登记本并磨掉车架号后将车辆抵押分钱。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1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邱克勇伙同“靠谱”等人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邱克勇垫付租金,高某某(另案处理)出面到义乌市**街道**大道**号的**汽车租赁公司,以自己用车为名义,租得一辆牌照为苏AK****的黑色大众逸朗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万元)。后被告人将该车辆交给接车人“二手车”(身份不清),由他人伪造车辆登记本并磨掉车架号后将该车抵押分钱。现该车已被抵押,GPS断线,无法找回。

2.2016年11月20日16时39分许,被告人邱克勇伙同“靠谱”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邱克勇垫付租金,高某某、陈刚(另案处理)出面到义乌市**北路**号**租车公司,以自己用车为名,租得一辆牌照为苏AX****的黑色大众逸朗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万元)。后被告人邱克勇将该车交给接车人“二手车”,由他人伪造车辆登记本并磨掉车架号后将该车抵押分钱。被告人邱克勇获利人民币12000元,现该车已被抵押,GPS断线,无法找回。

3.2016年11月2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邱克勇伙同“靠谱”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邱克勇垫付租金,杨某甲(另案处理)负责监视王某某(另案处理),由王某某、杨某甲一起到义乌市**街道**大道**号的**汽车租赁公司,以自己用车为名,租得一辆牌照为苏AN****黑色帕萨特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万元)。后被告人邱克勇和王某某、杨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将车开至杭州将车交给接车人“二手车”。被告人邱克勇获利人民币41700元。2016年11月29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富阳市**苑**幢房间查获涉案黑色帕萨特轿车,查获时该车车架号已被磨去,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何某某。另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从被告人邱克勇处查扣了屏蔽器一台、手机一只、银行卡两张等物品及涉案赃款人民币16700元。

被告人邱克勇于2016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车辆登记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微信转账信息,银行流水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抓获经过,义乌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陈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杨某乙、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克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克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兵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邱克勇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