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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凯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邱凯(绰号“黄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凯涉嫌聚众斗殴罪,2021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4日晚,王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得知梁某某等人在上杭县临城镇金山商业城“洳商行”店内的消息,经向罗某某报告后,王某某、李某甲等人准备砍刀、锄头柄等工具,梁某某因事先得知王某某、李某甲等人会来砸店的消息,也纠集陈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等人准备砍刀、锄头柄等工具在“洳商行”店等对方过来,后被告人邱凯和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等人持砍刀、锄头柄等工具冲到“洳商行”店门口,梁某某一方人见势逃离,随后被告人邱凯和王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把“洳商行”店内的空调、红酒等物品及店门口停放的一辆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和一辆助力车砸坏。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李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凯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凯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邱凯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凯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凯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定裕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邱凯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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