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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创健、苏树波等开设赌场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邱创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潮州市枫溪区**门**路**巷**号。2019年5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树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3********,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广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潮州市枫溪区**厝**埕**号。2019年5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创浩,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5********,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街**号,2019年1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经本院决定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梓泓,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8********,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陂**村**路**横**号,2019年11月2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靖,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潮州市枫溪区**厝**巷**号之**。2019年5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51988********,甘肃省康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广州**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2019年5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7********,湖南省新田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广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2019年5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广州**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厝**巷**号。2019年5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8********,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厝**横**号之**, 2019年11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路**号,2019年11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以潮湘公诉字〔2019〕0019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邱创健等2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收到卷宗12册。邱创健等2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经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补充侦查,湘桥分局于2019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收到卷宗13册。

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对邱创健等2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拆案审查。被告人邱创健等7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经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补充侦查,湘桥分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以被告人邱创健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收到卷宗14册。

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以潮湘公诉字(2020)00023号移送案件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陈创浩、郑梓泓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蔡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卷宗2册。

2020年2月11日,本院将被告人邱创健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一案与被告人陈创浩等2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蔡某某等2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合并审查。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邱创健、苏树波、陈创浩、郑梓泓、卢靖,以营利为目的,于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5月23日,合伙在潮州市湘桥区**住宅区利用互联网搭建“**”一元云购网站供玩家赌博,其中被告人邱创健负责出资,被告人苏树波负责软件开发和支付结算服务,被告人陈创浩负责网站的经营管理、启动机器人功能和财务结算,被告人郑梓泓、卢靖负责网站后台数据整理、启动机器人功能和客服工作,“**”网站采用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份额的“等份”在平台出售,在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该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网络“一元云购”模式进行经营,吸引参赌人员许某某、蓝某某、王某某(均另作处理)等人通过网络进行赌博,涉案网站累计注册“用户”37,188个,接受用户充值17,804,763元。

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何某某,明知 “**”为“一元购”业务模式网络平台、从事的系赌博犯罪活动,仍受被告人苏树波雇用,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等帮助。

2019年3月,为逃避法律打击,被告人邱创健、陈创浩、郑梓泓、卢靖等人将“**”网站的经营地点搬到柬埔寨,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同案人邱某丙(已判决)等人明知“**”网站采用网络“一元购”模式进行经营,仍担任“**”平台的客服人员,为“**”的网络赌博活动提供帮助。

经广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5月23日,“**”的注册会员共37,188个,其中共有机器人会员7,440个,真实注册会员29,748个,机器人订单支付金额547,900,207元,真实订单19,186,836元,共计接受投注金额567,087,043元。

(二)诈骗罪

被告人邱创健、苏树波、陈创浩、郑梓泓,于2018年年底,事先合谋在搭建“**”网站时,设计了机器人和更改机器人中奖概率的功能,以拥有幸运享购码为商品获奖者为幌子诱骗他人到“**”网站参赌,在此过程中通过设置机器人100%中奖概率指定机器人中奖实施诈骗。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邱创健负责出资,被告人苏树波负责软件开发和支付结算服务,在潮州市湘桥区**住宅区利用互联网搭建“**”网站进行赌博犯罪,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邱某某,受同案人苏树波雇用,为“**”赌博网站的机器人,设置机器人100%中奖概率指定机器人中奖等诈骗功能提供开发、日常运营维护工作。被告人陈创浩、郑梓泓作为网站管理员,在“**”赌博网站运营过程中,操作了对部份机器人绑定的商品设置中奖概率为100%,将商品指定为机器人中奖的功能,对参赌人员张某某、蓝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其中,于2019年3月10至20日对47个商品设置中奖概率为100%,共产生60,526个购买订单(共产生353,854条购买记录),真实会员购买金额1,580,122元,于2019年5月18日至5月23日对52个商品设置中奖概率为100%,共产生29,557个购买订单(共产生131,058条购买记录),真实会员购买金额为695,744元,利用设置机器人中奖概率为100%实施诈骗共计2,275,8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同案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创健、陈创浩、苏树波、郑梓泓、孙某某、邱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靖、蔡某某、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创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开设赌场罪行,系自首,对开设赌场罪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邱创健、苏树波、郑梓泓、卢靖、孙某某、邱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开设赌场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邱创健、苏树波、陈创浩、郑梓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卢靖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邱某某、蔡某某、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祥歆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邱创健、苏树波、陈创浩、郑梓泓、卢靖、孙某某、邱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蔡某某、卢靖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拾柒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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