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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勇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00号

被告人邱勇,男,1975****日生,公民身份号51021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号附**(户籍地同上)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于1998年10月被万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9月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0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9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勇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邱勇在重庆市巴南区广益街35号附近路边,以100元的价格将净重0.06克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某,交易结束后,被告人邱勇和王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邱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2.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辨认、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邱勇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邱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海洛因0.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邱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没收毒品及作案用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邱勇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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