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邱双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砀山县**镇**庄**村**村**,在本市无固定住所。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3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九个月。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双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邱双喜攀爬外墙由阳台窗户进入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公寓**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杨某甲及其家人放于室内柜子中的59000余元人民币、400余元美金(折合人民币2900余元)及若干外币后逃离现场。同年1月16日,被告人邱双喜被抓获归案,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放置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59000余元、美金400余元及若干外币于2020年1月14日被盗的事实。
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拍摄的**路**弄**号现场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作案轨迹和作案时间。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说明》、《办案说明》及扣押的物证,证实从被告人处查获人民币43563元、美金434元、多国外币若干、捆钱用的红色橡皮筋一根和被告人于案发后购置的眼镜、手机等物品。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和侦破经过,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摘录的《全国常住人口表》、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双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双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璎
检察官助理:叶书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邱双喜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换押证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份。
5、补充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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