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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双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427号

被告人邱双,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17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31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邱双在晋江市**街道**广场**门口,因己方朋友与黄某某走路时碰到产生纠纷,后黄某某朋友被害人陈某甲动手殴打被告人邱双,被告人邱双便持匕首捅被害人陈某甲致多发性创伤性肝破裂、腹腔积血等。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左腹部及左胸部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左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邱双在贵州省织金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被告人邱双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双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及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双故意持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双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邱双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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