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名章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邱名章,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竹****号。2017年 6 月 3日,因吸毒被澄迈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 11月 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16日被送往澄迈县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戒毒。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0日以被告人邱名章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退查,12月5日重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2月24日,邱某甲(已判刑)与广东上家“小强”联系,商定以62500元的价格购买2000粒开心果和1500粒摇头丸。当晚,邱某甲通过ATM机先转款3万元给“小强”,“小强”安排一名猪仔和“老二”与邱某甲进行交易。次日,邱某甲来到海口市海秀路西柠假日酒店1115房与“猪仔”汇合,后二人乘坐王某某(已判刑)驾驶的琼AY****轿车轿车到海口市永万路。“ 老二” 将一个装有毒品的袋子交给邱某甲,邱某甲付清余款后,乘坐王某某的车回到澄迈,将毒品交给被告人邱名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邱名章及同案犯邱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二)2017年3月9日,邱某甲联系广东上家“小强”购买2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小强”安排钟某甲(已判刑)接货,当晚邱某甲先将3万元定金交给钟某甲,钟某甲将该笔定金存入“小强”指定的钟某乙账户。同年3月12日,钟某甲入住海口市秀英区凯威酒店809房,次日上午,邱某甲也到凯威酒店以邱名军的名义开了一间房(8021)等待交易,钟某甲到后将一个装有2000克冰毒的黑色袋子交给邱某甲,随后邱某甲乘坐王某某的车回澄迈,将货交给被告人邱名章并从邱名章处拿了8万元余款,接着邱某甲再次回到凯威酒店将尾款交给钟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凯威酒店入住证明、通话清单、银行流水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邱名章及同案犯邱某甲、王某某、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三)2017年3月10日,邱某甲通过钟某甲与广东上家“小强”联系,要购买1000克冰毒和300粒麻古,邱某甲将货款6.25万元交给钟某甲。3月11日5时许,李某某(已判刑)在海口市秀英区双拥路对面的家祥宾馆开203房,并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放在房间内,后交待前台说有朋友过来报李某某的姓名就把203房间钥匙给他。当日9时许,邱某甲、钟某甲二人乘坐王某某的车来到家祥宾馆,钟某甲下车从203房间将毒品取出,在车上交给邱某甲,邱某甲再乘坐王某某的车回到澄迈,将货交给被告人邱名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家祥楼监控视频截图、家祥楼旅客住宿登记表、通话清单、银行流水凭证、出入岛检查站记录等等书证;

2.被告人邱名章及同案犯邱某甲、王某某、钟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手机信息等。

(四)2017年3月17日,钟某甲告诉邱某甲有货,让邱某甲到海口准备交易。3月18日,邱某甲和钟某甲入住海口市华信路花园大厦19楼B室,被告人邱名章将10万元转到邱某甲女友陈佳佳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邱某甲立即将10万元转到钟某乙的账户。3月19日12时,邱某甲与钟某甲乘坐王某某的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碧海大道白沙门公园附近拿毒品,钟某甲下车取货,过一会钟某甲手提一个黑色袋子和“猪仔”一起上车。途中,邱某甲通过钟某甲交给“猪仔”1万元定金余款后,“猪仔”下车。邱某甲、钟某甲回到华信路花园大厦住处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邱某甲卧室快递纸盒内提取的白色粉末状固体1包,净重994克,检出喘定成份;白色粉末状固体1包,净重999.4克,检出茶碱成份;白色粉末状固体1包,净重103克,检出利多卡因成份;白色粉末状固体1包,净重98.8克,检出地卡因成份。从邱某甲卧室地面黄色塑料袋内提取的白色块状固体1包,净重985克,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66.8%;白色晶体1包,净重9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2.9%;白色晶体1包,净重1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68.8%;白色块状固体1包,净重50.6克,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56%;白色块状固体1包,净重30.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58.3%;白色块状固体1包,净重40.8克,未检出常见吗啡类、苯丙胺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和氯胺酮毒品成份;白色块状固体1包,净重347.4克,未检出常见吗啡类、苯丙胺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和氯胺酮毒品成份;白色块状固体1包,净重352.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61.1%;“冬虫夏草”塑料袋包装的橙红色粉末状固体120包,净重21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成份。从邱某甲卧室衣柜内提取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99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3.5%;白色晶体1包,净重100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4.3%;粉红色晶体1瓶,净重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粉红色晶体1包,净重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2018年10月9日,经邱某甲举报被告人邱名章(在海口市琼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2019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邱名章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缴获的毒品、手机、车辆等物证;

2.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银行流水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3.毒品检验报告及物证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证人詹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邱名章及同案犯邱某甲、王某某、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花园大厦的监控视频及截图;

8.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名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名章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795.4克、甲基苯丙胺7193克、开心果2000粒、摇头丸1500粒、麻古300粒,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邱名章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政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名章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查获的毒品、作案工具等扣押在案。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讯问笔录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