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54号
被告人邱启忠,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号。1993年5月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4月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启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邱启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邱启忠谎称有金华某楼盘内部购买途径,以帮忙买房买车为由从被害人李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60万余元,已归还30万余元。
2.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邱启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陆续以借钱的名义从被害人施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3万元。
3.2015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邱启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陆续以借钱的名义从被害人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7万元,已归还6万余元。
4.2015年,被告人邱启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借钱的名义从被害人李某乙骗取人民币10万元,已归还3.6万元。
5.2015年至2016年期间,邱启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陆续以借钱的名义从被害人董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5万元,已归还6.3万元。
6.2017年,被告人邱启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借钱周转的名义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万元。
7.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邱启忠以帮朋友朱某某借钱为名从被害人汤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万,以谎称有途径购买法院查封车辆的方式从汤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9万元,已归还5万余元。
8.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邱启忠以在武义合伙投资砖瓦厂为名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78万余元,已归还16万余元。
9.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邱启忠以谎称有途径购买法院查封车辆的方式从被害人傅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退还4.5万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邱启忠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清单、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汤某某、王某某、傅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邱启忠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启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启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启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小燕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邱启忠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辩护人,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梦琳,联系电话1586795****。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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