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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喜瑞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邱喜瑞,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喜瑞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 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邱喜瑞在海口市秀英区**村**队**号给被害人吴某甲家装修时,乘其不注意,私藏其家中钥匙,后尾随吴某甲到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的现居住地踩点。同年12月2 日12时许,邱喜瑞看到吴某甲在**村**队**号,认为吴某甲现居住地无人在家,便找借口离开到**号,使用私藏的钥匙打开大门,将吴某甲家中客厅女式背包内的一个黄金吊坠和一对黄金耳环盗走,正当邱喜瑞在房间继续寻找其他物品时,吴某甲的儿子吴某乙回到家中,将正在盗窃的邱喜瑞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一个黄金吊坠和一对黄金耳环为足金,价值人民币1302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吴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邱喜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吴某乙、吴某甲的陈述;

3. 被告人邱喜瑞的供述与辩解;

4. 价格认证结论书、贵金属饰品纯度鉴定证书;

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指认、辨认照片8张、现场示意图和照片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喜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喜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邱喜瑞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邱喜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锋

检察官助理 :  

                                               

2021年2月1日 

                                                   

附件:1. 被告人邱喜瑞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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