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邱国忠,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国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犯罪地在广州市花都区,于2020年1月10日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邱国忠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邱国忠出资承包了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山”(土名)的0121050810****小班(地块)和0121050810****小班(地块)林地、林木。2019年3月,卢某某、赵某某将上述两地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给被告人邱国忠,要求其按照审批范围砍伐林木。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邱国忠雇请工人超审批范围砍伐被害人毕某某承包的林木并出售。经鉴定,超砍范围面积共127.5亩,立木蓄积共427.55立方米。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邱国忠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邱国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国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邱国忠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5.扣押的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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