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邱孝彬,绰号“小豹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孝彬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杨某甲(另案处理)召集被告人邱孝彬及陈某甲、陈某乙、童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实施“套路贷”。杨某甲作为组织者负责提供犯罪资金及分配赃款、处置车辆,并将上述人员分为业务组和考察组:业务组成员包括陈某甲、陈某乙、童某某,陈某乙主要负责约见被害人,陈某甲主要负责与被害人协商签订车辆质押合同,童某某主要负责将被害人的车辆以安装GPS的名义开走;考察组成员包括邱孝彬、任某某,邱孝彬主要负责将贷款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和考察被害人还款能力,任某某主要负责开车接送杨某甲、邱孝彬等人。明确分工后,杨某甲等人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宣传吸引客户,随后约见需要办理贷款的被害人,以口头承诺不质押车辆办理贷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包含高额违约金条款的车辆质押合同,同时收取高额手续费。放款后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并予以控制。在被害人提出按口头约定取车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若勒索未果,则将控制的车辆擅自处置。2018年1月至2月,杨某甲、邱孝彬、陈某甲、陈某乙、童某某、任某某按照上述方式先后实施“套路贷”七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1日,在泸州市江阳区佰顿商务宾馆楼下地下停车场,被告人邱孝彬等人按上述“套路贷”方式诱骗被害人范某某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随后通过银行转款20000元人民币给范某某,范某某按照陈某甲等人的要求到银行取款并以现金方式支付10000元手续费,童某某等人则以安装GPS为由将范某某的川******号帝豪轿车开走并予以控制。其后范某某要求按口头约定取回车辆时,被告知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因范某某未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杨某甲将该车擅自处置。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793元。
2.2018年1月27日,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地下停车场,被告人邱孝彬等人按上述“套路贷”方式诱骗被害人汤某某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随后通过银行转款20000元人民币给汤某某,汤某某按照陈某甲等人的要求到银行取款并以现金方式支付8000元手续费,童某某等人则以安装GPS为由将汤某某的川******号红色野马T70越野车开走并予以控制。其后汤某某要求按口头约定取回车辆时,被告知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因汤某某未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杨某甲将该车擅自处置。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7545元。
3.2018年2月27日,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地下停车场,被告人邱孝彬等人按上述“套路贷”方式诱骗被害人杨某乙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随后通过银行转款20000元人民币给杨某乙,杨某乙按照陈某甲等人的要求到银行取款并以现金方式支付10000元手续费,童某某等人则以安装GPS为由将杨某乙的川******橙色奇瑞瑞虎7越野车开走并予以控制。其后杨某乙要求按口头约定取回车辆时,被告知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因杨某乙未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被告人杨某甲将该车擅自处置。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602元。
4.2018年1月12日,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地下停车场,被告人邱孝彬等人按上述“套路贷”方式诱骗被害人刘某某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随后通过银行转款35000元人民币给刘某某,刘某某按照陈某甲等人的要求到银行取款并以现金方式支付16800元手续费,同时刘某某的渝******号荣威RX5越野车被以安装GPS为由开走。其后刘某某要求按口头约定取回车辆时,被告知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否则将按质押合同处置车辆。刘某某为取回车辆支付35000元后,被告人将车辆退还。
5.2018年1月18日,在泸州市江阳区佰顿商务宾馆楼下地下停车场,被告人邱孝彬等人按上述“套路贷”方式诱骗被害人杨某丙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随后通过银行转款25000元人民币给杨某丙,杨某丙按照陈某甲等人的要求到银行取款并以现金方式支付12000元手续费,童某某等人则以安装GPS为由将杨某丙的川******号金色大众宝来轿车开走并予以控制。其后杨某丙要求按口头约定取回车辆时,被告知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和违金,否则将按质押合同处置车辆。杨某丙为取回车辆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32000元后,被告人将车辆退还。
6.2018年1月27日,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地下停车场,被告人邱孝彬等人按上述“套路贷”方式诱骗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随后通过银行转款20000元人民币给王某某,王某某按照陈某甲等人的要求到银行取款并以现金方式支付8500元手续费,童某某等人则以安装GPS为由将王某某的长安牌越野车开走并予以控制。其后王某某要求按口头约定取回车辆时,被告知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否则将按质押合同处置车辆。王某某为取回车辆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26000元后,被告人将车辆退还。
7.2018年1月31日,在泸州市江阳区西南医科大学地下停车场,被告人邱孝彬等人按上述“套路贷”方式诱骗被害人肖某某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随后通过银行转款60000元人民币给肖某某,肖某某按照陈某甲等人的要求到银行取款并以现金方式支付160O00元手续费,童某某等人则以安装GPS为由将肖某某川******号白色凯迪拉克XT5越野车开走并予以控制。其后肖某某要求按口头约定取回车辆时,被告知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否则将按质押合同处置车辆。肖某某为取回车辆支付贷款本金和违约金78000元后,被告人将车辆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孝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孝彬等人为实施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邱孝彬积极参加犯罪集团活动,是主犯。被告人邱孝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聪
检察员:陈卓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孝彬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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