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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宗元、张泽均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邱宗元,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曲靖市沾益区**乡**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前判决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泽均,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2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8日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5年4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宗元、张泽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宗元、张泽均预谋后,乘坐出租车到达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社区**队,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王某某1部土豪金VIVOX6P、1部土豪金VIVOX7、1部OPPOV9S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的3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562元。

2.2019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宗元、张泽均到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社区**小组**号,进入被害人侯某某家中,将侯某某家的1部苹果牌平板电脑银色ipadAR2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格为1739元。

3.2019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宗元、张泽均到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小区**街**号附近,进入被害人宋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将宋某某的一部幻彩版VIVOX23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侯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邱宗元、张泽均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宗元、张泽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人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两被告人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且同属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邱宗元、张泽均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公安机关从张泽均处扣押的VIVOX23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宋某某。从张泽均处扣押的作案工具一顶黑色遮阳帽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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