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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宣安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邱宣安,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住西昌市******号。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宣安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宣安2020 3月至2020年4月间先后六次盗窃电瓶车,经鉴定盗窃案值达11420元,盗窃情况分别如下:

1、2020年3月22日凌晨在西昌市**村**组**号门口,被告人邱宣安将被害人黄某某购买于2019年8月的一辆蓝色 “安尔达”电瓶车盗走,该车购买价格为:4080元。

2、2020年4月28日凌晨在西昌市**巷**号窗户边,被告人邱宣安将受害人廖某某购买于2019年9月28目的一辆白色 “亮咖”电瓶车盗走,该车购买价格为:1028元;该车李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帮朋友购买,李某某在送车的途中,因电瓶车没电,又将该车还给邱宣安。

3、2020年3月9日凌晨在西昌市**村**组出租房楼下

路边,被告人邱宣安将被害人马某某购买于2020年3月初的一辆玖红“奇雷”电瓶车盗走,该车购买价格为:2888元。

4、2020年4月22目凌晨在西昌市**巷**号门口,被告人邱宣安将受害人沙某某购买于2020年4月4日的一辆黑色 “环球”电瓶车盗走,该车购买价格:1750元。

5、2020年2月15日凌晨在西昌市**路**村**组一出租房楼下被告人邱宣安将被害人严某某购买于2019年4月9日的一辆 “世纪雄风”电瓶车盗走,该车购买价格为:4126元。

6、2020年3月2日晚上在西昌市**路 “**超市”市**村旁边的巷子内被告人邱宣安将被害人何某某购买于2019年10月14日的一辆 “倍特”电瓶车盗走,该车购买价格: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宣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宣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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