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镇**村**组。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祥虎,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中江县**镇**村**组。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吴祥虎、张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与“星哥”(另案处理)一同租下位于彭州市**镇**社区**组**号的房屋,准备制造毒品。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邱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吴祥虎、张某某一同运输制毒工具等物品从成都市新都区**商贸城至上述房屋,共同利用“星哥”运送至此的制毒原材料制造毒品。次日2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该房屋将被告人邱某某、吴祥虎、张某某挡获,现场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原材料及疑似毒品的液体和固液混合物。经称量,上述疑似毒品的液体和固液混合物净重共计268.65千克,经取样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从9.5%到36.2%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吴祥虎、张某某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60余千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德智
2019年2月28日
书 记 员 王章静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吴祥虎、张某某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柒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叁份;
4、扣押物品、文件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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