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检刑诉〔2020〕6号
1.被告人邱小安,曾用名邱水平,绰号犯事包,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赣州市**镇**村党总支原书记,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室。2000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行贿被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破坏选举罪被全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龙桂地,绰号猴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7********,汉族,初中肄业,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无业。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全南县公安局从饶州监狱押回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3.被告人钟云金,绰号点安,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庙组**号,住章贡区**栋**室,无业。2000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6月16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4.被告人邱庆燕,绰号燕仔,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汉族,文盲,赣州市章贡区人,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助理,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栋**单元**室。2012年2月27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窝藏罪、串通投标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6月19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5.被告人邹传材,绰号柴火,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路**号**花园**栋**室,务工。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2015年6月30日假释。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1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6.被告人邱庆龙,绰号七条命,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小学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室,经商。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6月19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7.被告人龙志敏,绰号一桶,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室,经商。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月24日假释。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1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8.被告人龙志龙,绰号小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栋**室,经商。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16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9.被告人龙星,绰号铜锣眼,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1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10.被告人邱淑疆,绰号狗掰,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室,经商。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1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11.被告人龙军,绰号豆巴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栋**室,无业。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执行逮捕。
12.被告人林绍龙,绰号大眼古,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路**号**栋**室。2014年6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3.被告人刘遗龙,绰号二百五,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4********,汉族,小学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务工。2012年2月27日因犯串通投标罪、聚众斗殴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1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14.被告人卢健,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道**小区**室,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个体户。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15.被告人邹春江,绰号江泽民,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路**号**花园**栋**室,务工。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6.被告人蒙贤征,绰号美丝,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村**村组**号,住章贡区**花园**栋**单元**室,务工。1995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底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0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17.被告人邱某戌,绰号钉公,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室,经商。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1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18.被告人邱家海,绰号大牛,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小学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泰安小区**栋**单元**室,务工。2009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1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19.被告人邱淑佩,绰号狗滴,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室,务工。2012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7月份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1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20.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争平,绰号毛几满,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村龙井**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室,务工。2000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8月20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21.被告人龙某乙,绰号海带、虾公,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单元**室,务工。201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3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22.被告人王太洪,绰号麻刁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小学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住章贡区福安小区**栋**单元**号,务工。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3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3.被告人邱庆军,绰号鸭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小学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6月30日假释。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24.被告人邱某乙,绰号小猴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房,务工。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21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25.被告人龙某丙,绰号老路,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村**组**号**号,住章贡区**花园**栋**单元**室,经商。2012年8月29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6月30日假释。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7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26.被告人龙某丁,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栋**室,无业。2012年1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24日假释。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27.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泰安小区**栋**室,务工。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28.被告人严某甲,绰号母鸡,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花园**栋**单元**室,务工。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29.被告人谢某甲,绰号大拜,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庙组,住章贡区**小区,务工。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30.被告人邱某丙,绰号头神,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小学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小区**栋**室,务工。2012年8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31.被告人龙某甲,绰号琦掰,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人,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住章贡区**栋3003B,经商。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份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28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调查)终结,全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邱小安等3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5日将被告人龙军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一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邱小安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被告人邱小安等人以暴力起家,不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在章贡区水南镇**村及周边范围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邱小安等人通过破坏、操控基层选举,把持**村基层政权,逐步形成了以邱小安为首,以龙桂地、钟云金、邱庆燕等三十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邱小安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邱小安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它参与者众多,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邱小安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钟云金、肖某乙、邱某甲等人实施盗窃、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树立非法影响力,邱小安指使肖某乙、邱某甲先后将在**村有一定影响力的邱某丁、刘某甲砍成重伤,指使邱某甲对证人邱某戊进行打击报复。为扩大非法影响力,2002年邱小安又笼络到在**村“打锣”的龙桂地,龙桂地带领其“小弟”邹传材、龙星、林绍龙等人跟随邱小安。2003年水南镇**村、**村、**村合并,邱小安指使龙桂地、钟云金等人拉票助选,使其成功当选合并后的**村村委会主任。2005年至2006年,为争夺势力范围、谋取经济利益,该团伙与**村另一恶势力团伙谢某乙、谢某丙等人在公共场所多次持械斗殴并占得上风。在谢某丙团伙成员被判刑后,邱小安团伙在**村形成强势地位,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开始,邱小安等人以暴力威慑为基础,利用邱小安担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陆续承接了**村**菜场、进村道路等10余项建设工程,牟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在**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该组织成员利用**村“执法队员”的身份承建他人违建房,收受“违建户”好处费,大获不法之财。期间,以宗族、同学、邻里等关系为纽带,加以金钱诱惑,不断网罗、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集结成伙,龙志敏、龙星、邱淑疆等又各自发展了一帮成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在**村称霸一方。邱小安依靠该组织势力有组织的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对抗政府,对**村形成非法控制。
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比较明显、内部分工较为明确。邱小安在组织内拥有绝对权威,始终处于领导地位,系组织者、领导者;龙桂地、邱庆燕、钟云金、邹传材、龙志敏、龙志龙、邱庆龙、龙星等8人系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系积极参加者;邱淑疆、邱某甲等22人受龙桂地等骨干成员指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龙桂地、邹传材、钟云金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承接邱小安交给的工程项目;邱庆燕利用担任**村村委会助理的身份便利,管理邱小安控制下的**村“执法队”,组织、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窝藏犯罪,在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平事、调解;龙志敏、龙军作为“执法队长”,在“执法队”非法控制**村违章建房、故意伤害肖某乙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龙志龙、邱庆龙作为“执法队长”,在“执法队”非法控制**村违章建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且在刑满释放后继续跟随邱小安从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有约定俗成的规约:成员之间要讲义气,要随叫随到,打架的时候必须齐心。“大哥”安排的事,哪怕违法犯罪也要去做。如果被公安机关抓获,应独自包揽,不得交代其他组织成员,否则将被组织抛弃。2008年11月份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邱小安指使龙桂地等人安排邱淑疆、龙星等人砍伤肖某乙等人后,邱庆燕将邱淑疆、邱淑佩、邱家海等人送往信丰、安远等地潜逃;邹传材给龙星、龙军、龙某乙、王太洪提供钱物,代表该组织看望在外藏匿的龙星等人,订立攻守同盟,对付公安机关的侦查。2010年龙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有立功表现而被该组织抛弃。
(二)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地下“六合彩”赌博、建造违建房骗取政府拆迁款、强揽建设工程、经营涉黄场所和民间放贷公司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法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提供吃住、支付报酬以及医药费、出逃资金等,以支持、维系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1.邱小安组织龙桂地、邹传材、龙星、刘遗龙等人参与开设地下赌场、“六合彩”赌博,积累了一定的资金。
(1)2005年许,龙桂地与徐某甲(绰号“大双”,另案处理)、徐某乙(绰号“小双”,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村开设“跌猴子”地下赌场,龙桂地安排邹传材、刘遗龙、龙星等人负责赌场外部放哨、内部看护等。赌场持续一月有余,龙桂地从中获利1万余元,邹传材、刘遗龙、龙星每天获得100元的报酬。
(2)2005年3月份的一天,邱小安、龙桂地等人买中当期“六合彩”开出的“46”号特码,可获得赌金40余万元。为索取赌金,邱小安纠集龙桂地、龙星、邹传材、林绍龙于开奖当晚将“庄家”林某甲、王某丙、胡某甲挟持至赣州市章贡区***大酒店后,迫使林某甲等人的“上线”钟某乙在赣州市章贡区***馆门口交付5万元赌金。第二天,将林某甲、王某丙、胡某甲带到赣州监狱东侧附近一空房子非法看押,当晚又将林某甲等三人转移到**村邱家祠堂一空房子,由邹传材、龙星、林绍龙负责看守。邱小安等人在收到钟某乙交付的5万元赌金、林某甲亲属交付的3万元赌金后,于第三天陆续将林某甲、王某丙、胡某甲放回。邱小安、龙桂地等人将所得钱款瓜分。
2.在**村拆迁过程中,该组织成员通过承建他人违建房,收受“违建户”好处费,攫取了大量不法之财。同时,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手段承接或者插手**村辖区内建设工程,谋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1)2007年,**村成立了由水南镇政府拨付经费、村委管理的“**村自治巡防队”(又称“巡防队”“执法队”,以下统称执法队)。邱小安利用职权将组织成员龙桂地、龙星、龙志敏等人安排进其控制的执法队领取工资、福利。2007年7月至2010年8月水南镇政府累计拨付51.868万元用于支付邱小安、龙桂地等人的工资、福利。龙桂地、邱庆龙等人凭借该组织的威慑力,承建他人违建房牟利;龙星、龙志龙等人利用执法队的身份,大肆收受“违建户”的好处费,对“违建户”私建违建房行为包庇、纵容。与此同时,邱小安安排龙桂地、钟云金、邹传材等人承揽**村路网工程、**菜场建设、维修工程、村委会停车场基础工程、滨江大道清表工程、赣州中学清表工程等27个项目工程,累计结算工程款363万余元。
(2)2007年底,邱小安未经招投标程序将**村公墓区土方工程交给刘某乙承建,安排龙桂地、钟云金在项目中占干股,龙桂地、钟云金各获利10万元。
(3)2008年,邱小安将赣州中学土方工程交给龙桂地承建。在龙桂地砍伤肖某乙等人被抓后,邱小安将该工程交给邹传材等人承建,该工程结算款707.99万元,邱小安从中获利200余万元,邹传材等人获利30万余元。
(4)2010年9月,邱小安指使邹传材、邱庆燕等人通过围标的方式获得**村村民自建房屋拆迁工程,结算工程款共620万元,邱小安获得200万余元,龙桂地获得30万余元。
(5)2010年5月,**村福缘小区返迁房项目由**建工中标开工,邱小安利用其影响力获得该项目土方工程,邱小安安排龙桂地组织邹传材、刘遗龙等人施工,后龙桂地、邹传材、刘遗龙因涉案被抓,邱小安将工程交由刘某丁完成。
(6)2012年7月,薛某甲获得**村地界的“*甲城”土方工程。为能顺利施工,薛某甲送给邱小安40万元。
(7)2012年,薛某乙、曾某甲等人获得**地界的*甲、*乙、*丙、*丁返迁房土方工程。为能顺利施工,薛某乙、曾某甲为邱小安支付了其**山庄别墅空调款12万元。
(8)2013年,毛某某获得**村地界的“**华庭”土方工程,毛某某找邱小安关照时,邱小安介绍谢某卯给毛某某参与该工程。
(9)2013年,钟某丙获得**村地界的“*乙城”项土方工程。为能顺利施工,钟某丙给邱小安转账60万元。
3.凭借该组织对**村的非法控制,该组织成员通过经营汽车抵押贷款、物业公司分红、开办涉赌涉黄场所等手段获得巨额财富。
(1)2016年6月,邱小安和邱庆燕、龙志龙、邱庆龙四人先后出资1400余万元,未经批准成立**金融投资公司,进行抵押车放贷业务。2016年至2018年期间,邱小安、邱庆燕、龙志龙、邱庆龙在**金融投资公司获得分红、利息分别为:391.946万元、192.89万元、181.06万元、156.49万元。同时利用**公司资金出资91万元入股华和国际休闲会所,占百分之十三的股份。
(2)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邱小安同意赣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了**村福缘小区等安置房小区物业。龙志龙代邱小安在该物业公司持干股,物业公司将分红按月转入**公司账户,累计136万元。邱小安指使龙志龙、邱庆龙用该分红分别购买了一辆广汽本田艾力绅汽车登记在其妻钟某丁名下、一辆丰田埃尔法汽车登记在其儿子邱某己名下。
(3)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2月,邱小安和钟云金等人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庄8号楼、9号楼(邱小安家)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01万元。
(4)2016年至2018年期间,龙志敏、邱某戌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娱乐城投资经营**养生会所、**养生会所、**养生会所,提供“打手枪”、“胸推”、“口吹”等色情服务,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4.该组织将攫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挥霍,还用于组织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后的医疗、潜逃以及安抚费用。
邱小安获得巨额财富后追求奢靡腐化的生活,开豪车、住豪宅、包养情妇。邱小安、龙桂地等人邀约组织成员吃喝玩乐,出钱给组织成员过生日,安排组织成员外出旅游,甚至集体嫖娼,以笼络组织成员。在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出资平息事端和赔偿被害人。
(1)2005年至2006年,蒙贤征、邹春江、刘遗龙在与谢某丙、谢某乙团伙斗殴中受伤,龙桂地等人不仅到医院看望,并为蒙贤征、邹春江、刘遗龙支付了近万元的医药费用。2008年,龙星、王太洪、龙军等人将肖某丙砍伤后,龙桂地出资1万元赔偿被害人肖某丙;在王太洪、龙军羁押期间,龙桂地安排人员前往看守所探视并存入生活费用;在王太洪、龙军释放时,龙桂地安排龙志龙到看守所迎接,并为二人购买衣服、手机等。
(2)2008年11月4日,龙志敏、龙星等人将肖某丙、肖某乙等人砍伤后分两伙潜逃,其中龙星、王太洪、龙某乙、龙军一伙,龙志敏、林绍龙、邱淑疆、邱淑佩、邱家海、邱某戌一伙。案发后几天,龙桂地安排邹传材到龙星藏匿的章贡区***村南区一出租房内,给予龙星等人5000元。2008年11月下旬的一天,龙桂地、邹传材来到龙星等人藏匿地,给予龙星等人3000元。2008年11月底的一天,龙桂地、邹传材给予龙星等人4000元。2008年12月初的一天,龙桂地指使邹传材将龙志敏等人藏匿在章贡区**镇**村中心垄组一白色土房内。2009年1月中旬的一天,邱庆燕、邱庆龙前往藏匿地点看望龙志敏等人,并给予香烟等。几天后,邹传材将龙志敏等人藏匿在章贡区**镇**村一红砖房内。
(3)2007年12月,因拆张某甲违建房一事,龙桂地、龙星、龙志敏和林绍龙等人将张某甲打成轻伤甲级,龙桂地从清表工程青苗补偿款中拿出1.6万给张某甲,进行协商调解。
(三)为强化对**村的非法控制,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该组织多次公然使用刀具等凶器作案,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邱小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在**村开设地下赌场、摆赌博机地盘,与谢某丁团伙成员相互之间多次斗殴,造成蒙贤征、刘遗龙、谢某丙轻伤甲级。为增强组织势力、维护既得利益,邱小安等人策划并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造成肖某乙重伤乙级、肖某丙和胡某乙轻伤甲级,严重破坏**村委会选举。该组织成员在攫取不法利益后,经常出没于娱乐场所,逞凶耍威、调戏妇女,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群众,致多人受伤。同时,该组织成员还实施了滋事、伤害、毁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1)2005年7月8日17时许,**村村民严某乙驾驶摩托车途经水南镇长塘村大桥头路段时与龙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龙星借此敲诈严某乙600元现金。
(2)2008年7月11日,龙星无故在自己家门口殴打**村村民谢某戊,后经村委会调解,龙星赔偿4000元。
(3)2008年8月份左右,谢某甲、肖某甲、严某甲、邱某乙、龙某甲在拆除村民钟某戊的违建房时,对钟某戊实施殴打。
(4)2009年8月份一天晚上,谢某甲、严某甲、邱某乙、肖某甲等人在贸易广场吃夜宵,因为少付20元钱与老板娘发生争执,谢某甲、严某甲、邱某乙、肖某甲将夜宵摊子掀翻。
(5)邱淑疆、邱家海、邱某戌等人砍伤谢某乙后,谢某乙的“小弟”龙某戊为替谢某乙出气,将邱某戌的哥哥邱某庚打伤。2008年8月10日,为报复龙某戊,邱某戌纠集邱庆龙等人携带铁棍在**村委会对龙某戊进行殴打,将龙某戊打伤。
(6)2008年10月,因龙桂地的朋友被他人殴打,龙桂地指使邹传材、林绍龙、龙志敏、邱庆军、龙星等人前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伺机报复,因对方有准备,邹传材、龙星被对方打伤。
(7)2010年3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因龙某丁砍伤了钟某甲的朋友钟某庚,龙某丁在**村生态公园执法队卡点处拦下钟华蕾和钟某甲,要钟某甲带话给钟某庚协商和解,与钟某甲产生争执。龙某丁、邱某丙持砍刀当着水南镇镇干部的面追砍钟某甲和钟华蕾,将钟某甲砍伤。
(8)2010年4月26日下午,**村村民刘某丙和同事一起拉小推车回家,途经**村老官庙时,王太洪、龙某丁、龙军、邱庆军等执法队员以刘某丙等人私拉违章建材为由,持木棍、砖头对刘某丙殴打,致刘某丙轻微伤乙级。
(9)2007年至2009年期间,**村执法队本为协助政府进行阻止建设违章建筑工作的辅助队伍,但在邱小安的控制下成为该组织欺压百姓、骗取政府拆迁款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队员在查违、制违中,在索得村民财物之后对私建的违建房不予查处;对于不给钱物的建房村民、运输建筑材料的司机,则利用职权,拆除村民私建的违建房,打砸运输建筑材料车辆。
(10)2005年10月,钟某辛开车去**村龙某己家,途经长塘村肖岭小卖部时,与邱小安、钟云金的车发生刮蹭,邱小安和钟云金下车用拳头殴打钟某辛。钟某辛迫于压力答应赔偿5000元现金,事后钟某辛通过龙桂地转交给邱小安5000元。
(四)以邱小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后,利用赣州市委政法委原书记马某某、赣州市章贡区委政法委原书记曾某乙的包庇和纵容,对**村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邱小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在**村欺压村民,对**村村民形成心理强制。部分村民因得罪该组织,被该组织成员报复后产生心理恐惧;部分村民被该组织欺压后不敢报警,如被该组织成员砍成重伤的肖某乙,被该组织成员群殴后又被当众侮辱的谢某己等人,在受到伤害后多年背井离乡。
该组织为维护既得利益,干扰、破坏政府行使职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
2004年4月,邱小安指使龙桂地纠集邹传材、邹春江、卢健、林绍龙等人,将怀疑**村8组组长选举存在舞弊现象并到镇、村反映问题的邱某辛砍伤。
2008年11月,在**村换届选举期间,邱小安为了确保其安排的人选成功当选,邱小安指使龙桂地、钟云金安排龙星等人将另一竞选人宋某某的助选人肖某乙、肖某丙砍伤,最终导致宋某某退出竞选。2016年9月,在章贡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邱小安因被人举报而未被列为候选人,从而对上级党委政府不满,授意选区工作人员邱某壬、邱某癸、邱某子告知选民不要给其投票,邱小安最终以0票落选。2016年至2018年,章贡区水南镇召开年度镇人代会期间,邱小安未按要求列席会议,**村的镇人大代表在受到干扰后多次集体缺席会议。
2009年7月23日,因征地拆迁过程中丈量房屋问题,邱小安与谢某己发生争吵,邱小安在村委会办公室当众殴打谢某己,谢某己到旁边村医疗所包扎时,闻讯赶来的该组织成员在众多村民的围观下仍欲持砍刀对谢某己进行殴打,但因民警到达现场未果。后又迫使谢某己在**村党员、村小组长、村民代表大会上赔礼道歉。
2009年10月初,为阻止政府对**村违建房拆除,邱庆燕等人一方面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到市政重点工程施工现场聚众造势、阻碍施工;另一方面则组织邱庆军、邱某乙、龙某甲、龙某丙等人,对施工设备实施破坏,对政府施加压力。
2010年赣州市公安局成立“8.23”专案组对该组织立案侦查,将龙桂地等人相继抓获归案。邱小安为逃避打击,多次送钱给马某某、曾某乙,以寻求保护。在马某某等人的包庇下,致使邱小安未被立案侦查,龙桂地等人在审判时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故意伤害罪
1.1999年5月,邱小安为树名头,指使肖某乙和邱某甲去砍同在**村“打锣”的邱某丁,并交给肖某乙和邱某甲两把菜刀,一把“三八刺刀”,一把藏刀。1999年5月7日晚上邱小安安排肖某乙、邱某甲等人去邱某丁家砍邱某丁。当晚由于邱某丁不在家未得逞。次日晚上,肖某乙、邱某甲在邱某丁回家必经路上蹲守,邱小安、肖某丙等人则在邱某丑家里看录像,当邱某丁走路经过邱某丑家后门时,肖某乙和邱某甲持刀砍邱某丁,邱某丁见状逃跑,肖某乙和邱某甲在后面追砍,用刀将邱某丁砍伤。肖某乙和邱某甲砍完后返回邱某丑家告知邱小安已经将邱某丁砍伤,邱小安知道后安排肖某乙、邱某甲在**村躲藏。经鉴定,邱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2.1999年5月下旬,邱小安因与邱某戊发生矛盾,便指使肖某乙、邱某甲去敲诈邱某戊,并告知肖某乙、邱某甲两人就算邱某戊找到在长塘村“打锣”的邱某寅(绰号“颠狗”,邱某戊妻弟)说情也不要给面子,把邱某寅砍了“名声”会更大。肖某乙、邱某甲便以打了邱某丁没有钱躲藏为由,多次去敲诈、恐吓邱某戊。邱某戊便通过邱某寅找到刘某甲出面与肖某乙、邱某甲商谈解决此事。5月22日下午,刘某甲找到邱某甲,让邱某甲和肖某乙次日下午一起去邱某甲叔叔邱某未家里商谈解决敲诈邱某戊的事情。邱小安得知后交待邱某甲和肖某乙,不要去邱某未家里,并指使二人去砍刘某甲。第二天,肖某乙和邱某甲没有依约去邱某未家里,刘某甲在茶馆内找到并质问肖某乙和邱某甲是否同意不再敲诈邱某戊,肖某乙回答因为邱某戊已经报案,要邱某戊拿出4000元平息此事。刘某甲听后就说两边都不帮,便要转身离开。肖某乙和邱某甲从身上抽出事先准备的“三八刺刀”和藏刀去砍刘某甲,刘某甲见状逃跑,刘某甲被追砍滚落池塘,肖某乙下池塘继续用“三八刺刀”砍刘某甲。后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肖某乙和邱某甲才作罢离开。之后,邱小安安排肖某乙、邱某甲去**镇王某甲开的砖厂躲藏。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3.2004年4月,**村村民邱某辛因对第8村小组组长选举结果不满到镇、村反映问题。邱小安指使龙桂地殴打邱某辛。2004年4月25日9时许,龙桂地带领邹传材、邹春江、卢健、林绍龙携带砍刀、棍棒窜至赣州市章贡区**路**号邱某辛所在的办公室内,由邹传材、邹春江、林绍龙、卢健对邱某辛实施殴打。经鉴定,邱某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4.2007年12月5日10时许,邱小安带领龙桂地、龙星、龙志敏、林绍龙等执法队成员拆除**村村民张某甲违建房。张某甲闻讯赶回家后看见房子已经被拆除,邱小安上前告诉张某甲违建房要拆除,便离开了现场。随后,龙桂地和龙星、龙志敏、林绍龙等执法队员也离开了现场。张某甲阻拦拆房子的挖机离开,挖机师傅电话告知龙桂地,龙桂地安排龙星、龙志敏、林绍龙等人赶回现场,龙星等人到现场后便殴打张某甲。事后邱小安安排**村村委会出资补偿张某甲1.5万。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5.2008年春节后,邱淑疆、邱某戌、邱家海、邱淑佩、邱庆龙等人,因争夺在**村邱家摆放赌博机的地盘与谢某乙产生矛盾,遂决定砍伤谢某乙,逼迫其让出地盘。2008年7月1日14时许,邱庆龙跟踪到谢某乙等人在**村邱某卯茶馆内,便打电话告知邱淑疆、邱某戌、邱家海、邱淑佩等人,邱淑疆等四人携带砍刀来到茶馆,对谢某乙堵截围砍,造成谢某乙全身多处受伤,肝脏破裂。经鉴定,谢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6.2008年10月,**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宋某某竞选村委会主任。邱小安知道宋某某打算参选后,害怕宋某某当选后不利于该组织继续非法控制**村,便在家中与龙桂地、钟云金商量宋某某竞选一事,三人决定去砍宋某某的助选人谢某庚,以达到打压竞选人、威慑选民的目的。邱小安让钟云金负责“吊线”(跟踪的意思),龙桂地负责具体实施。后钟云金因未发现谢某庚行踪被邱小安责骂。龙桂地、钟云金等人便决定砍宋某某的另一助选人肖某乙。2008年11月4日8时许,负责“吊线”的邱庆龙跟踪到肖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妻胡某乙从家里出来后,电话告知邱家海、邱淑佩、邱某戌等人,肖某乙会经过他们设伏的地方,邱家海等人接到电话后手持砍刀在马路上将肖某乙砍倒在地。在其它地方设伏的龙志敏、邱淑疆、林绍龙等人得知肖某乙被邱家海等人砍伤后,赶到现场再次对肖某乙乱砍,并将怀有九个月身孕的胡某乙砍伤。闻讯赶来欲将肖某乙送往医院救治的肖某丙,在途径**小学门口附近时,遭遇龙星、龙军、龙某乙、王太洪堵截,被四人用棍棒殴打致伤。经鉴定,肖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肖某丙、胡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7.2010年3月20日晚上,龙某丁等人巡逻至**村老官庙附近时,因制止钟某庚违章建房,与钟某庚发生冲突,龙某丁持巡逻带的砍刀将钟某庚身体多处砍伤。在邱庆燕出面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龙某丁一次性支付给钟某庚3万元。经鉴定,钟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以上犯罪事实,龙桂地等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尚需追究邱小安的刑事责任,以及邱庆龙在第5、6起犯罪事实中的刑事责任。
三、聚众斗殴罪
2005年间,在邱小安犯罪团伙发展壮大的同时,谢某丁、谢某丙、谢某乙、谢某辛、谢某壬、黄某甲、薛某丙、罗某某等人形成了另一违法犯罪团伙。两个团伙之间为抢夺地盘、争霸一方,多次持械斗殴。2005年11月18日11时许,谢某丁团伙成员谢某丙、谢某乙、谢某壬、黄某甲携砍刀、摩托车避震器等工具蹲守在**村**菜场,将从龙桂地家里出来的蒙贤征打伤。为报复谢某丙、黄某甲等人,2006年2月1日,蒙贤征、龙星、刘遗龙、邹传材、林绍龙、邹春江、卢健等10余人在水南镇**村通往**村的路上,持砍刀追砍谢某丁团伙成员薛某丙、谢某辛、黄某甲未果。2006年2月8日下午,在掌握邱小安团伙成员行踪后,谢某丁团伙的谢某丙、谢某乙、谢某辛、黄某甲、薛某丙、李友生、罗某某等人持砍刀、鱼叉等凶器冲入**村12组龙志敏的家中,对聚集于此的蒙贤征、刘遗龙、龙星、邹传材、林绍龙、邹春江、卢健等人进行砍杀,将刘遗龙与邹春江砍伤。蒙贤征、龙星、邹传材、林绍龙、邹春江、卢健等人跑开后,又分别持随身携带的刀,或就地捡起散落的虎叉、棍棒等工具,返回现场与谢某丙等人互殴。邹春江、林绍龙和闻讯赶来的龙桂地持砍刀、斧头等工具对未及时逃脱的谢某丙连砍数刀,将谢某丙砍倒在地。谢某丁得知谢某丙被砍伤后,欲将谢某丙抬去救治,又遭邹传材和龙星等人追砍。经鉴定,蒙贤征、刘遗龙、谢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甲级。
以上犯罪事实,尚需追究邱小安的刑事责任。
四、寻衅滋事罪
1.2008年7月11日22时许,龙志龙、王太洪、龙某甲、谢某甲、肖某甲、严某甲、龙某乙等人来到DND舞厅玩乐。在舞池跳舞时,龙某甲等人对易某甲实施骚扰,并触摸易某甲的臀部和胸部,遭到易某甲及其男友王某乙的反抗。龙志龙、王太洪、龙某甲、谢某甲、肖某甲、严某甲、龙某乙等人便一拥而上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2.2009年9月3日21时许,龙志龙、龙军、王太洪、谢某甲、严某甲、肖某甲、邱庆龙、邱某乙、龙某甲、龙某丁、邱某丙、邱庆军、龙某丙等人来到DND舞厅玩乐。在舞池中,龙某甲对刘某丁进行骚扰,遭到刘某丁及其同伴王某丁、潘某某、邹某某反抗。龙志龙、龙军、王太洪、谢某甲、严某甲、肖某甲、邱庆龙、邱某乙、龙某甲、龙某丁、邱某丙、邱庆军、龙某丙等人便一拥而上,对刘某丁、王某丁、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龙军持携带的砍刀朝潘某某背部砍了一刀,后逃离现场。
以上犯罪事实,涉案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9年9月23日,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赣州市章江南岸(黄金大桥—赣州大桥)二期防洪工程A标段。因邱小安的亲属、邱庆燕、邱某甲等人在该标段范围内建有违章建筑,为避免违章建筑被拆除,邱小安授意邱庆燕组织人员去滨江大道堵路。2009年10月初,邱庆燕先后两次煽动村民阻止施工单位施工,均未达到目的。10月26日,邱庆燕交待邱某甲、龙志龙、邱庆龙等人组织人员阻挠施工,邱某甲等人安排邱庆军、邱某乙、龙某甲、龙某丙等人,持砍刀等工具将施工单位的一台“卡特”320型挖机和一台“日立”200型挖机的玻璃、操纵杆、电脑显示屏等部件损坏,并将放在挖机内的工具箱、测量仪以及值守人员使用的帐篷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098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共计2.072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尚需追究邱小安的刑事责任。
六、非法拘禁罪
2005年3月份的一天,邱小安、龙桂地等人买中当期“六合彩”开出的“46”号特码,可获得赌金40余万元。为索取赌金,邱小安纠集龙桂地、龙星、邹传材、林绍龙于开奖当晚将“庄家”林某甲、王某丙、胡某甲挟持至赣州市章贡区***大酒店后,迫使林某甲等人的“上线”钟某乙在赣州市章贡区***馆门口交付5万元赌金。第二天,将林某甲、王某丙、胡某甲带到赣州监狱东侧附近一空房子看押,当晚又将林某甲等三人转移到**村邱家祠堂一空房子,由邹传材、龙星、林绍龙负责看守。邱小安等人在收到钟某乙交付的5万元赌金、林某甲亲属交付的3万元赌金后,于第三天陆续将林某甲、王某丙、胡某甲放回。邱小安、龙桂地等人将所得钱款瓜分。
以上犯罪事实,尚需追究邱小安的刑事责任。
七、串通投标罪
2010年7、8月间,邱小安安排龙桂地承接**村村民自建房屋拆除工程,龙桂地让邹传材、刘遗龙组织施工,先后两次以预借工程款的形式从**村委会借款40万元。同年9月,邱小安得知该项工程需进行招投标后,安排龙桂地、邱庆燕去和时任水南镇副镇长的曾某丙接触,让曾某丙告知龙桂地该项目的标底。龙桂地知道标底后安排邹传材、刘遗龙去找挂靠公司进行围标。邹传材、刘遗龙联系到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家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分别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挂靠”。9月21日,在**村委会进行的招标会上,在仅有邹传材、刘遗龙等人“挂靠”的三家公司参加投标的情况下,由邹传材挂靠的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以报价14.85元/平方米中标(工程总价约1485万元),后邹传材以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招标方**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邱小安、龙桂地、邱庆燕、邹传材、刘遗龙得以继续承揽“**村村民自建房屋拆除工程”。
以上犯罪事实,尚需追究邱小安的刑事责任。
八、窝藏罪
2008年11月4日,龙志敏、邱淑疆、邱淑佩、邱家海、邱某戌、林绍龙等人将肖某乙、胡某乙、肖某丙等人砍伤后分两伙潜逃。龙桂地安排邹传材、邱庆燕、邱庆龙等人为龙志敏、邱淑疆、邱淑佩、邱家海、邱某戌、林绍龙、龙星、王太洪、龙某乙、龙军等人变换藏匿地点,多次提供钱物。
以上犯罪事实,尚需追究邱小安的刑事责任。
九、打击报复证人罪
1999年9月,肖某乙因砍伤邱某丁、刘某甲被抓。邱某甲对邱某戊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怀恨在心,伺机对其报复。10月25日19时左右,邱某甲携带一把“三八刺刀”来到邱某戊经营的**村饲料店门口,从上衣内抽出“三八刺刀”,邱某戊见状逃跑,邱某甲手持“三八刺刀”在后面追,邱某戊在逃跑的过程中摔落在邻居严三仔家厕所粪坑内,造成邱某戊头部受伤。11月12日早上,邱某甲携带“三八刺刀”和短铳再次到邱某戊的饲料店找到邱某戊后,右手拿着“三八刺刀”,左手抓住邱某戊背后的衣领对邱某戊口头威胁。邱某戊大声呼救,并抓住邱某甲拿“三八刺刀”的右手,邱某戊妻子熊某某闻声赶来,拿起一根空心铁管击打邱某甲,邱某戊在和邱某甲扭打过程中也把邱某甲手中的“三八刺刀”给夺了下来,熊某某继续用铁管击打邱某甲,邱某甲则从身上抽出携带的短铳指着熊某某,后因邱某戊的妹妹邱某辰赶到冲上前抓住邱某甲拿短铳的手,邱某甲见处于弱势便松手扔下“三八刺刀”和短铳逃离现场。
以上犯罪事实,涉案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破坏选举罪
2016年9月,在章贡区镇、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邱小安因未被列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选心存不满,不愿被选举为水南镇人大代表,授意邱某壬、邱某癸、邱某子(三人均另案起诉)等工作人员在开展选举工作时,要求第三选区的**村7、8、9组选民不要给其投票,以达到其不被选举为水南镇人大代表的目的。9月5日选举时,邱某壬、邱某癸、邱某子等三人采用口头告知、在投票现场要求选民按照已经填好的选票进行填写等形式,妨害选民自由选举的意志,要求选民不要给候选人邱小安投赞同票。最终导致在该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有793名选民参与投票的情况下,邱小安以0票落选,其余候选人邱某申、邱某酉、邱某亥三人均以791票高票当选。
以上犯罪事实,尚需追究邱小安的刑事责任。
十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7月,邱小安、钟云金、蔡某某(另案起诉)在**山庄8号楼开设赌场,蔡某某、钟云金各出资20万现金作为股金,邱小安不出资入股,利用社会关系、人脉资源庇护赌场。钟云金和蔡某某先后雇请龙军、邱庆龙等人在赌场负责抽台费、放高利贷等工作,支付3000-6000元不等的月工资。该赌场于2015年8月5日开始以赣州“冲关麻将”进行赌博,赌注为50元至200元,按赌注大小每二小时抽取600至1200元不等的台费。2015年8月10日,邱小安向蔡某某、钟云金提出其子邱某己要入股赌场,两人同意邱某己注资20万元成为赌场股东,邱小安继续持有干股。之后,赌场增加“梭花”赌博,“梭花”赌博每三小时收取3000元台费。邱某己先后安排龙志龙、刘某戊(另案起诉)到赌场收取台费、放高利贷等。
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邱小安邀约赖某某(另案起诉)入股“麻将”赌场,赖某某入股60万元,蔡某某、钟云金分别以原有20万元持有赌场的股份。邱某己退股“麻将赌博”,邱某己、蔡某某、钟云金每人分得利润11万。随后,邱某己和蔡某某合伙在8号楼及9号楼邱小安家一楼开设“梭花”赌场。2016年1月中旬,在发生矛盾后赖某某退股,蔡某某与钟云金继续在8号楼经营“麻将”赌场,2016年2月28日该赌场被查处。
2016年2月11日,蔡某某与邱某己将“梭花”赌场搬迁至**山庄9号楼邱小安家中。2016年2月28日该赌场被查处,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赌资96.0023万元。
赌场经营期间,邱小安拿出40万用于赌场放贷、周转,并收取每月二分钱利息。2016年邱小安告知钟云金等三名股东自己要去深圳,钟云金领会邱小安要钱的意思后,经蔡某某、赖某某同意从赌场拿出3万元现金送给邱小安。
经核查赌场单据,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28日赌场非法获利101万元。
十二、妨害作证罪
2016年2月28日,邱小安与钟云金等人在**山庄开设的赌场被查获。邱小安为了自己和邱某己开设赌场一事不被公安机关发现,便指使钟云金、蔡某某二人,如果被公安机关调查不要把邱某己在赌场有股份的事供出来,钟云金、蔡某某二人答应后,邱小安提出找人顶罪,让公安机关尽快结束调查。钟云金考虑到钟某甲是在赌场被抓获,便提议由钟某甲去顶罪,邱小安同意。后钟云金找到钟某甲许诺给其10万元好处费,钟某甲为了获取10万元好处费答应顶罪。而后,钟某甲在讯问时称自己是赌场的股东,隐瞒钟云金等人是赌场股东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认定钟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邱小安、钟云金等人逃脱法律制裁。
十三、诈骗罪
1.2006年至2007年,龙桂地为获得拆迁补偿,在**村12组的菜地上建造了四处违章建筑。在征地拆迁时,为骗取政府拆迁补偿,龙桂地借用邱某巳、龙某庚、龙某辛、吕某亥、文某申等五人的名义用于上述房屋拆迁、回购,获得政府拆迁补偿、奖励、过渡费、回购款等共计415.2万元。
2.2008年,钟云金为获得拆迁补偿,在**村13组的王庆英菜地抢建了一栋一层面积为253.5平方米的砖混房屋。在征地拆迁时,为骗取政府拆迁补偿,钟云金借用谢某癸的名义用于房屋拆迁,获得政府拆迁补偿、奖励、过渡费、回购款等共计89.01万元。
3.2007年左右,邱庆燕为获得拆迁补偿,个人或者伙同他人在**村5组、8组、13组等地建造违章建筑。在征地拆迁时,为骗取政府拆迁补偿,邱庆燕借用邱某午、邱某未、龙某癸的名义用于房屋拆迁,获得政府拆迁补偿、奖励、过渡费、回购款等共计255.87万元。
4.2009年左右,邹传材为获得拆迁补偿,在**村12组建造违章建筑两处。在征地拆迁时,为骗取政府拆迁补偿,邹传材借用游某某、龙某壬的名义用于房屋拆迁,获得政府拆迁补偿款、过渡费、回购款等共计284.35万元。
十四、贪污罪
2006年至2009年,邱小安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建造违章建筑2501.91平方米。在征地拆迁时,利用协助水南镇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违建房清退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借用邱某酉、邱庆燕、钟某丁、刘某己、邱某申等8人的名义,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占地面积补偿、拆迁奖励、农民返迁房指标回购款、安置过渡费等合计人民币730.868341万元、农民返迁房指标224.31平方米。个人实得人民币678.868341万元,农民返迁房指标224.31平方米。
十五、行贿罪
1.2013年3月份,为感谢时任水南镇党委书记易某乙对**村工作的关照及其个人的关心,邱小安以买卖为名,将其女儿邱某酉名下一辆东风日产骐达轿车送给易某乙。2015年6月,在**村委会办公楼附近送给易某乙一个价值人民币2.2009万元的LV女包。经赣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东风日产骐达轿车价值为人民币7.8351万元。2018年12月,因担心自己被查,易某乙将上述LV女包退回邱小安。
2.2011年底,龙桂地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审理该案。邱小安为达到让龙桂地等人获得从轻处理,自己不被追诉的目的,找到赣南医学院党委原书记黄某乙妻弟媳黄某丙,通过黄某丙委托赣州监狱原副狱警长陈某甲送给时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谢某子(另案处理)10万元,谢某子收下10万元现金后答应给予关照。最终,邱小安未被追诉,龙桂地等人也得以从轻处理。
十六、龙军实施的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
1.2017年8月,谢某丑承接了赣州市**小学**校区(以下简称**校区)的土方工程,谢某丑邀约黄某丁、谢某寅、黄某戊等人合伙,并由黄某丁、黄某戊在工地负责具体施工。
**校区工地位于水南镇**村地界,在**村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得到邱小安的同意才能施工。在黄某丁和黄某戊进入**校区工地准备施工时,严某丙(邱小安外甥,另案起诉)和龙军找到谢某丑、黄某丁,以唐江校区工地位于**村地界且没有向他们打招呼为由威胁不让施工。谢某丑等人知道严某丙是邱小安的外甥,龙军是**村人,均与邱小安关系比较近。为了工地能顺利施工,迫于压力,谢某丑等人给了4万元给龙军和严某丙。谢某丑等人做完**校区地表土方工程后开始挖地下室,龙军、严某丙又找到谢某丑、黄某丁、黄某戊再次索要钱财,谢某丑怕邱小安阻挠被迫再给了6万元给龙军和严某丙,龙军、严某丙平分10万元。
2.2017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龙军、林某乙(在逃)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章江大桥桥下蚝庄夜宵店吃夜宵时,与同行的一名女子发生口角,并引发推搡。在该夜宵店吃饭的吴某甲见状上前劝阻,龙军、林某乙对吴某甲进行殴打。期间,龙军从其车上拿出一把砍刀砍向吴某甲,吴某乙上前劝阻龙军,被龙军用刀划伤手。经鉴定,吴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8年1月3日晚,林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与张某庚在赣州市章贡区**国际会所停车场发生肢体冲突。黄某己(另案处理)遂拨打被告人龙军的电话,叫其到**国际会所来。龙军立即持砍刀前往**国际会所。龙军到达后,梁某申等人已将张某庚砍伤,龙军发现林某丙带着张某申等人(另案处理)持砍刀、钢叉等工具追赶张某庚,遂持刀跟随林某丙等人,一直追赶至赞贤路马路中间,但未追到张某庚。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冻结邱小安房产7套、邱庆燕房产1套、钟云金房产1套,扣押**公司抵押汽车112辆,冻结存款310.8万元;扣押龙桂地诈骗犯罪所得180万元、华和国际退缴的**公司入股金91万元,钟云金、邱庆龙、赖某某、刘某戊、陈某乙、钟某甲等人违法犯罪所得7.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回购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拆迁档案、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酉、钟某丁、曾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乙、肖某丙、刘某甲、邱某戊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小安等31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肖某乙、肖某丙、刘某甲等人的伤情鉴定、东风日产骐达轿车等价格认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邱某壬、龙某己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星、邱淑疆、刘遗龙、卢健、邹春江、蒙贤征、邱某戌、邱家海、邱淑佩、邱某甲、龙某乙、邱庆军、邱某乙、龙某丁、肖某甲、严某甲、谢某甲、邱某丙、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1.被告人邱小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破坏选举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龙桂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钟云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邱庆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邹传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龙志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7.被告人龙志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8.被告人邱庆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9.被告人龙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龙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龙星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被告人邱淑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邱淑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邱淑疆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11.被告人龙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2.被告人林绍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3.被告人刘遗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刘遗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刘遗龙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14.被告人卢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9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卢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卢健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15.被告人邹春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邹春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邹春江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16.被告人蒙贤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蒙贤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蒙贤征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17.被告人邱某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邱某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戌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18.被告人邱家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邱家海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邱家海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19.被告人邱淑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邱淑佩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邱淑佩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20.被告人邱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邱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邱某甲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1.被告人龙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龙某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龙某乙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22.被告人王太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3.被告人邱庆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邱庆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邱庆军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4.被告人邱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邱某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邱某乙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25.被告人龙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6.被告人龙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龙某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龙某丁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7.被告人肖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肖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甲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8.被告人严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严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严某甲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9.被告人谢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谢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30.被告人邱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邱某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邱某丙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31.被告人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1月8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龙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甲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勇军
检察员:廖树忠
检察员:钟伯毅
检察员:涂房胜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邱小安、王太洪、龙军现羁押在上犹县看守所;龙桂地、卢健、邱某丙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龙志敏、龙星、邱淑疆、邱淑佩、邱家海、邱某戌、邹春江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邹传材、刘遗龙、林绍龙、谢某甲、龙某乙现羁押在崇义县看守所;邱庆燕、邱庆龙、龙志龙、蒙贤征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钟云金、龙某丙、邱某乙、龙某甲现羁押在定南县看守所;邱某甲、邱庆军、龙某丁、严某甲、肖某甲现羁押在石城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佰肆拾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拾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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