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邱小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巷**号**幢**单元**号。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 日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同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小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邱小平驾驶电瓶车行至巴州区**街**号,进入吴某某经营的门市,将吴某某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及提货单等。
2. 2019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邱小平驾驶电瓶车行至巴州区**路**段**号,进入吴某甲经营的“**广告”门市,将马某某放在门市内的一个黑色双肩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一部手机等。
3.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邱小平驾驶电瓶车行驶至巴州区**街,进入杨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内,趁杨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2楼的一个提包内的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吴某甲、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邱小平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小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邱小平现押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