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邱小忠,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泰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被告人邱小忠2000年5月因盗窃罪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5月因盗窃罪被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因盗窃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因盗窃罪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因盗窃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因盗窃罪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因盗窃罪被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2月因盗窃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泰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小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邱小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案材料,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小忠于2020年2月中旬至3月份在三明市梅列区、沙县、永安市、南平市延平区、顺昌县及泰宁县城关、朱口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4次。具体是:
1、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梅列区江滨路**号“**食杂店”实施盗窃,盗走一只板鸭,6瓶伊利盒装牛奶等。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43元。
2、2020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梅列区列西街**号“**饼家”盗走1袋经典手撕面包,3个热狗面包等。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70元。
3、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邱小忠窜至被害人姜某某位于梅列区新市北路**号“**饼家”的店铺实施盗窃,盗走3盒红枣奶,2袋蔓越莓雪原果果等。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37.8元。
4、2020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沙县凤岗街道金明东路**号**五金店,被告人邱小忠使用一根撬棍将**五金店卷帘门撬开,后进入该店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50元人民币。
5、2020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沙县凤岗街道金沙西路**号**小吃店,进入该店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50余元人民币。
6、2020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沙县凤岗街道金沙西路**号**手机维修中心商铺,进入该店盗窃两包南京牌炫赫门香烟,价值30元。
7、2020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沙县凤岗街道新城中路**号西山市场**号商铺**包子店门口,进入该店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50余元人民币。
8、2020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沙县凤岗街道新城中路**号西山市场**号商铺夏茂**板鸭店进入该店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80余元人民币。
9、2020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沙县凤岗街道**炭烤肉店进入该店实施盗窃,未盗窃到有价值的物品。
10、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永安市桃源巷**号**食铺店,破坏门锁后进入该店盗窃了120元人民币。
11、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永安市燕南**幼儿园旁**公司值班室,盗窃一罐八宝粥、两罐啤酒等价值25元。
12、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永安市燕南五四路**号干货店,听到警报声不敢继续撬门便逃走了,未盗窃到物品。
13、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邱小忠窜至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巷**号水果店进入店铺偷吃了点水果;
14、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邱小忠窜至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巷**号在第二家店偷了一包鱼丸、一包鱼豆腐、一包海蜇头,价值100元左右;
15、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邱小忠窜至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菜市场**店铺撬门进入盗窃现金325元。
16、2020年3月5日22时,被告人邱小忠窜至南平市延平区**农贸市场的小吃店用自带的老虎钳撬门进入店铺盗窃160元。
17、2020年3月9日1时许,被告人邱小忠窜至顺昌县**超市楼下**号干货店用自带的老虎钳撬门进入店铺盗窃460元。
18、2020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泰宁县菜市场**卤味店盗窃1000元左右。
19、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泰宁县建材市场那边的**小吃店铺盗窃300元左右。
20、2020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朱口菜市场的**店盗窃600元左右。
21、2020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水南东街“**”果蔬店盗窃3000元左右。
22、2020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泰宁县零公里五谷庙附近偷电缆线的外皮烧掉卖到废品店所得24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86元。
23、2020年3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邱小忠窜至**小吃店偷到一个鸡腿。
24、2020年3月19日23时,被告人邱小忠窜至泰宁县杉城镇**公园二楼一间仓库,盗走这些铜芯线盗走,经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314.41元。
被告人邱小忠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7400余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邱小忠被泰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毛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邱小忠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小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小忠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邱小忠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邱小忠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邱小忠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益全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邱小忠现羁押在泰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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