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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少强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941号

被告人邱少强,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路**号。2017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少强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初,被告人邱少强虚构自己单身未婚且是承包建筑工程的老板,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的事实,在珍爱网上认识被害人吕某某,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5月开始至2017年7月4日,被告人邱少强虚构以资金周转不好、还房贷为理由向被害人吕某某要钱,共计217137.8元人民币。

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邱少强虚构自己单身未婚、名下有十几间店铺、日收入两三万元的事实,在珍爱网上认识被害人莫某某,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人邱少强多次以资金周转不好,向被害人莫某某要钱,共计50200元人民币。

2017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29号汉庭快捷酒店410房抓获被告人邱少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邱少强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少强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少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2017年11月10

附:

1.被告人邱少强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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