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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山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邱山,绰号“八元”,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街**号**号。2000年5月10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山在资中县一酒吧喝酒期间,因误会罗某某发视频至微信朋友圈导致其与周某某发生感情矛盾,遂同罗某某发生纠纷、抓扯,罗某某的朋友王某某等人帮助罗某某对邱山进行了抓扯、击打。后在邱山准备离开酒吧之时,王某某感觉罗某某吃了亏,不准邱山等人离开,并继续与邱山进行抓扯,当王某某与邱山抓扯至酒吧楼下时,邱山摸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王某某的腹部刺戳两刀,王某某在腹部受伤之后跑过马路,后独自乘坐出租车到资中县人民医院救治。邱山在用刀刺戳王某某之后,欲打车逃离现场,被赶来的罗某某等人拦下,后邱山趁罗某某等人不备逃离现场。当日凌晨3时58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凌晨4时许,邱山在周某某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山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义斌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邱山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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