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岳俊、许艳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邱岳俊,男,绰号邱老五,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现住**镇**附近平房,1986年6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呼伦贝尔盟公安处劳动教养2年;1989年7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呼伦贝尔盟公安处劳动教养3年;1994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鄂温克自治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1996年1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鄂温克自治旗公安局行政罚款100元;1998年5月11日,因伙同他人殴打人民警察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矿务局公安处行政拘留15日;2003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白永都希,男,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5********,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7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现住**镇**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保华,男,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1********,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现住**镇**街**家园**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包玉新,男,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0********,内蒙古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尚志颖,女,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0********,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艳,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苏和巴图,男,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93********,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区**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岳俊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某甲、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许艳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邱岳俊、赵某甲、安某某、许艳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孙某某、王某甲等19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诉到案,并于当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岳俊自1986年至2018年间单独或纠集被告人赵某甲、安某某、许艳或其他人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公共场所殴打人民警察,在派出所持刀威胁办案民警。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在大雁地区形成了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

一、被告人邱岳俊、安某某、赵某甲、张某甲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邱岳俊、安某某、赵某甲、张某甲、许艳非法拘禁案

2006年,被害人周某某在大雁镇新系缘美发店工作,被告人邱岳俊及妻子许艳经常去店里理发,邱岳俊萌生非分之想看上了周某某,并多次骚扰周某某,干扰其正常生活,因周某某和丈夫于某甲当时正处于热恋当中,致使邱岳俊难以得手。2006年7月,邱岳俊带领安某某等三人,将正在麻将馆中打牌的于某甲叫出来进行殴打。2006年11月18日早晨被告人邱岳俊将上班途中的周某某叫到自己驾驶的车上,以给周某某请假为名没收其手机,并载着周某某来到被告人安某某家。于某甲得知是邱岳俊带走了周某某,当天中午就找其舅舅白某甲给邱岳俊打电话,让邱岳俊放了周某某,不再骚扰于某甲与周某某的正常生活。邱岳俊不但未答应,还骂了白某甲,并扬言要干一仗。

2006年11月18日晚17时许,被告人邱岳俊驾驶绿色越野车载着被告人安某某、赵某甲、张某甲和周某某在鄂温克自治旗大雁镇天食市场门口看到白某甲、白某乙、于某甲三人,邱岳俊、安某某、赵某甲、张某甲手持砍刀、镐把殴打白某甲、白某乙、于某甲,将于某甲打跑,将白某甲砍倒,白某乙拽着车窗阻止邱岳俊开车离开,邱岳俊未予理会,强行驾车离开,白某乙被拖行数米后倒地。经牙克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的(牙)公(司)鉴(临床)字[2019]5号、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白某甲、白某乙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周某某目睹男朋友于某甲及白某甲、白某乙被邱岳俊等人暴力袭击后,处于恐惧、恐慌状态。2006年11月18日当晚,被告人邱岳俊带着赵某甲、安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挟持周某某逃至牙克石市巴林镇黄某某家,在巴林镇待了几天后,邱岳俊等人乘火车到了哈尔滨。被告人许艳在哈尔滨与邱岳俊汇合,在哈尔滨住了一天,邱岳俊、许艳、安某某、李某甲挟持周某某乘火车去了广东省东莞市,在东莞市住了一个月左右。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周某某失去通讯自由、被邱岳俊、赵某甲、安某某、张某甲、许艳等人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许艳不在场的时候,邱岳俊和周某某多次住在同一房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识别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甲等10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甲、白某乙、于某甲、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岳俊、赵某甲、安某某、张某甲、许艳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牙)公(司)鉴(临床)字[2019]5号、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份、指认笔录4份;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某某询问光盘1张。

二、被告人邱岳俊、赵某甲、王某丙(另案处理)寻衅滋事案

2014年5月份,因被告人邱岳俊看被害人王某丁不顺眼,又怀疑王某丁在背后说他坏话,邱岳俊谎称王某丁与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丙叫到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天怡家园小区办公室内。邱岳俊指使赵某甲、王某丙殴打王某丁,赵某甲持水果刀逼迫王某丁,使其无法还手,并用膝盖顶王某丁的腹部和大腿,王某丙用拳头殴打王某丁的腹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料具入库验收单复印件、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宫某某等5人的证言;3.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岳俊、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4份; 

三、被告人邱岳俊寻衅滋事案

1.2016年夏天,被告人邱岳俊看到被害人宫某某在工地材料库玩电脑,顺手拿起铁链锁抽打宫某某背部,因惧怕邱岳俊,被害人宫某某未报警,于当天下午离开天怡家园小区工地,回到老家长春再也不敢回来。

2.2016年8月30日,神华大雁水暖公司民用班组在被告人邱岳俊雁鑫小区楼房门上贴取暖费催缴单,对此被告人邱岳俊心生不满,遂到水暖公司办公室滋事,与当时在办公室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后殴打陈某某,致陈某某左耳耳膜穿孔,并将办公桌上的电脑、水杯打翻。经牙克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的(牙)公(司)鉴(临床)字[2018]1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3.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邱岳俊因被害人邵某某的万豪KTV开业时未被邀请,遂心生不满,邱岳俊带着邱某甲、赵某甲、安某某、许艳等人来到KTV ,邱岳俊以KTV有包间不给为由,辱骂老板娘、服务员并踢坏加湿器。

4.2016年8月份,阚某某要求给付给邱岳俊朋友干活的工钱6万元,被告人邱岳俊指使闵某某纠集十余人来到天怡家园小区工地,让王某戊去找阚某某没找到,闵某某等人便对王某戊进行殴打。事后阚某某的6万元工钱不敢再要了。

5.2015年6、7月份,被害人刘某甲对被告人邱岳俊卖给工地的工程管质量提出质疑,邱岳俊怀恨在心,在天怡家园小区售楼处邱岳俊看到刘某甲后对其辱骂,刘某甲还口,邱岳俊随即对刘某甲进行殴打。

6.2016年秋天,被害人张某乙未通过被告人邱岳俊为工地买了一箱发泡剂,在回来的路上,被邱岳俊看到后用塑料凳子打在张某乙头部,一下就将凳子打碎,邱岳俊才停手。

7.2015年5月份,被害人聂某某从工地下班后来到办公室,被告人邱岳俊无故辱骂聂某某,聂某某还口后,邱岳俊抄起办公室门口的板锹打在聂某某后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李某乙等19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宫某某、陈某某、邵某某、聂某某、王某戊、张某乙、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邱岳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牙)公(司)鉴(临床)字[2018]1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3份、辨认笔录16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陈某某询问光盘1张。

四、被告人邱岳俊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邱岳俊于2013年至2018年连续六年向被害人赵某甲索要土豆,每年都要10袋、20袋,从不给钱。2013年或2014年赵某甲挑了10袋质量不好的土豆给邱岳俊,遭到邱岳俊威胁,迫于对邱岳俊的惧怕,赵某甲又重新挑选了10袋土豆亲自送到邱岳俊家,并赔礼道歉。根据额尔古纳市价格认定中心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额价认定字[2019]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土豆价格,按照2013年至2018年每年10袋土豆,每袋50公斤计算,邱岳俊六年间强拿硬要赵某甲土豆价值共计人民币8,5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托运包裹票三张、中国电信收据、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赵某乙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邱岳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额价认定字[2019]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赵某乙询问光盘2张、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光盘1张。

五、被告人邱岳俊、安某某、许艳寻衅滋事案

2017年,被告人邱岳俊、许艳、赵某甲、安某某等人多次去邹某甲的瑞祥大酒店白吃白喝,吃饭过程中邱岳俊和许艳分别表示喜欢酒店大厅内的玉质鱼缸。2017年10月,被告人邱岳俊以其妻子许艳喜欢为名,向邹某甲索要该玉质鱼缸,并指使安某某雇佣力工将玉质鱼缸运到邱岳俊和许艳的家中。经辽宁雅鉴珠宝玉器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出具的辽雅鉴价评字[2019]第056号评估报告书评估,墨绿色蛇纹石玉摆件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玉质鱼缸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乙、赵某乙等11人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邱岳俊、安某某、许艳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辽雅鉴价评字[2019]第056号评估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光盘1张。

六、被告人邱岳俊绑架案

1994年赵某丙(已故)及其妻子王某己在大雁镇经营一家游戏厅。赵某丙看到游戏厅利润可观,于2000年左右叫来其哥哥赵某丁、姐姐赵某戊及其小舅子王某庚,在大雁镇又开了三家游戏厅。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邱岳俊每个月向赵某丙收取1000元、2000元不等的保护费,而且在游戏厅赌币从不付钱。期间邱岳俊、邱某乙(已故)设赌局骗取赵某丙高额赌资,赵某丙明知是设局,但因惧怕邱岳俊、邱某乙,担心影响游戏厅的效益,赵某丙只能以输钱换取游戏厅的正常经营。每次赵某丙输光钱后,邱岳俊、邱某乙都会借钱给他,致使赵某丙背负高额赌债。

2000年冬天,赵某丙因无力偿还被告人邱岳俊的赌债,携妻子王某己逃回老家黑龙江。邱岳俊、邱某乙和武某某将被害人赵某丁、王某庚绑架,扬言要赵某丙还30万元赌债。因找不到赵某丙,邱岳俊便向二被害人索要赎金7万元。期间邱岳俊、武某某对被害人赵某丁、王某庚进行殴打、辱骂、威胁。次日中午,赵某丁、王某庚家属凑齐人民币7万元赎金后,邱岳俊、邱某乙才释放人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李某丙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丁、王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邱岳俊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12份、指认现场笔录3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光盘1张。

七、被告人邱岳俊故意伤害案

2002年被告人邱岳俊因琐事对被害人王某甲产生不满情绪, 9月中旬通过牙克石市的刘某乙(已故)纠集白某丙(另案处理)、徐某甲(另案处理)、徐某乙(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王某辛(另案处理)到大雁镇。9月15日被告人邱岳俊派人带领五名打手去王某甲家踩点,次日8时许,白某丙手持砍刀、徐某甲手持卡簧刀,徐某乙、姜某某、王某辛手持棍棒在大雁镇原四粮店附近平房的胡同内殴打王某甲,之后坐车返回牙克石市。经牙克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的鉴定(牙)公(司)鉴(临床)字[2019]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事情经过、证明、卷宗交接清单、王某甲被伤害案历史卷宗、工作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丙等5人的证言;3.白某丙、徐某甲、徐某乙、姜某某、王某辛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邱岳俊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牙)公(司)鉴(临床)字[2019]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1份、辨认笔录6份; 

八、被告人邱岳俊、许艳敲诈勒索案

2014年夏天,被害人赵某己将被告人许艳的手机号码发到网上,不久,许艳经常接到骚扰电话。被告人邱岳俊以妻子许艳受到骚扰、精神抑郁、看病花了不少钱为借口,邱岳俊、许艳在其平房车库内对赵某己进行辱骂、殴打,直至求饶,并暗示赵某己用钱解决。因惧怕邱岳俊,赵某己将自己的金项链卖了8000元钱交给邱岳俊。此后,邱岳俊、许艳再没有因为这件事为难赵某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王某壬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岳俊、许艳的供述与辩解。

九、被告人邱岳俊、许艳强迫交易案3件、敲诈勒索案3件

2013年10月27日,长春孙某某来到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开发天怡家园小区。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邱岳俊纠集赵某甲、安某某等人,在天怡家园小区聚众造势,单独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辱骂工地施工人员,持斧头威胁工地主要管理人员李某乙。致使工地上至孙某某、李某乙,下至施工工人,产生恐惧、恐慌心理,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了正常施工和销售。

1.2013年10月,被害人孙某某开始开发鄂温克自治旗大雁镇天怡家园小区,2014年被告人邱岳俊找到孙某某,要以1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孙某某市场价格为4000元每平方米的门市房,因惧怕邱岳俊,孙某某于2014年5月18日将天怡家园2号楼101号门市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邱岳俊、许艳。邱岳俊、许艳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强迫财务人员李某乙按照4000元每平方米市场价格签订,合同的买受人是许艳,同时强迫李某乙虚开交款收条,事后在大雁镇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形成虚假给付事实。经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额价认定字[201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天怡家园小区2号楼101号门市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382,436.00元(面积346.91平方米)。

2.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邱岳俊、许艳再次使用上述方式,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天怡家园2号楼102号门市。经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额价认定字[201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天怡家园小区2号楼102号门市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665,336.00元(面积166.96平方米)。

3.自2014年起,被告人邱岳俊、许艳陆续向被害人孙某某放高利贷,5分、1毛的利息不等,直至2016年年末,二人有多起债务往来。2016年12月24日由孙某某提出对账,二人就剩余债务书写对账单一式二份,内容为孙某某欠邱岳俊150万元。对账后之后孙某某陆续还款44万元。因孙某某没有钱偿还邱岳俊、许艳的剩余债务,邱岳俊提出按照楼房1700元每平方米顶账。2017年7月15日孙某某、邱岳俊在天怡家园小区物业经理董某某家商谈楼房顶账事宜,孙某某提出要根据2016年12月24日的对账单来对账,邱岳俊让被告人许艳送来对账单。许艳送来的对账单是邱岳俊与李某乙签的,孙某某提出与之前的对账单不一致,不是他签的字,就打电话询问李某乙。李某乙电话中表示:在孙某某与邱岳俊对完帐后,邱岳俊找到李某乙强迫其重写对账单,在对账单中虚增欠款,用孙某某的捷达车顶人民币46000元账,从而达到霸占捷达车的目的。孙某某基于对邱岳俊的恐惧,无奈接受了邱岳俊霸占捷达车的事实。经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的额价认定字[201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蒙E*****号大众牌捷达轿车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0,000.00元。

4.2017年7月15日,在被害人孙某某无奈接受被告人邱岳俊、许艳霸占捷达车的事实后,邱岳俊、许艳提出用九套住宅顶账,孙某某认为九套住宅的价值远远高于106万元的债务,但担心不同意后遭到邱岳俊的伤害,孙某某就同意用九套住宅给邱岳俊、许艳顶账。经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额价认定字[201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顶账的九套住宅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788,800.00元(总面积812.19平方米)。

5.2017年7月15日,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邱岳俊、许艳在谈完九套住宅顶账事宜后,邱岳俊、许艳又提出索要天怡家园小区2号楼22号、23号两个车库,孙某某同样是因为惧怕邱岳俊,被逼无奈就同意了,孙某某要求在账单中写明是送给邱岳俊、许艳的,但邱岳俊不同意,必须在账单中写明是卖给邱岳俊的。经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额价认定字[201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天怡家园小区2号楼22号、23号车库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41,250.00元(总面积72.14平方米)。

6.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邱岳俊、许艳在北京购买一台价格135万元的英菲尼迪越野车。买完车后,邱岳俊找到被害人孙某某,让孙某某出钱交10%的附加税,孙某某不同意,邱岳俊又提出要10万元钱。孙某某出于对邱岳俊的惧怕,个人从天怡家园小区物业借款10万元,由物业经理董某某将现金10万元交给邱岳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账单复印件、楼房抵账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协议、欠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农村信用社回单、现金缴款单、给付给邱岳俊款项明细、收据、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李某乙等18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岳俊、许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额价认定字[2019]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收据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孙某某光盘1张、许艳指认丰田4000越野车视频光盘1张。

十、被告人许艳妨害作证案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邱岳俊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许艳教唆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作伪证;指使证人李某甲、庞某某不要如实陈述邱岳俊的犯罪事实,向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辅警敖某某行贿4000元,让其告诉邱岳俊外面有人在办这事,不要乱说话,安心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甲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艳的供述与辩解。 

其他证据:

1.物证:现金人民币15,400.00元、对账单、顶账单、现金缴款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23份原件、复印件;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审批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关于对邱岳俊实行劳动教养的呈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关于12.13专案并案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情况说明、补充证据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张某丁等36人的证言;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4份;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9张、抓捕光盘2张。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邱岳俊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同日被告人安某某在大雁矿务局施工现场被抓获;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许艳在呼伦贝尔市看守所附近被抓获;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本院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岳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安某某、张某甲、王某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安某某、许艳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邱岳俊伙同赵某甲、安某某、张某甲、许艳非法拘禁他人长达一个月;邱岳俊伙同许艳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次,数额巨大;邱岳俊伙同邱某乙(已故)、武某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向其家属索要赎金;邱岳俊纠集白某丙、徐某甲等5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邱岳俊伙同许艳以威胁手段强迫交易3次,情节特别严重,邱岳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伙同邱岳俊、安某某、张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伙同邱岳俊、王某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赵某甲伙同邱岳俊、安某某、张某甲、许艳非法拘禁他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某某伙同邱岳俊、赵某甲、张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伙同邱岳俊、许艳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安某某伙同邱岳俊、赵某甲、许艳、张某甲非法拘禁他人长达一个月,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艳伙同邱岳俊、赵某甲、安某某、张某甲非法拘禁他人长达一个月;许艳伙同邱岳俊、安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许艳伙同邱岳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次,数额巨大;许艳伙同邱岳俊以威胁手段强迫交易3次,情节特别严重;许艳以贿买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许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邱岳俊、赵某甲、安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张某甲伙同邱岳俊、赵某甲、安某某、许艳非法拘禁他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岳俊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邱岳俊,有前科劣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安某某、许艳、张某甲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建民

王晓峰

庞少卿

2019年9月28

附:

    1.被告人现邱岳俊现被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现被羁押于扎兰屯看守所;被告人许艳现被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刑事侦查卷宗二十七册、起诉书一式二十九份、换押证四份、光盘二十九张、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二份一并移送。

3.涉案物品处理情况:被告人邱岳俊、许艳所持有的银行卡中人民币1,081,917.75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白色丰田酷路泽4000越野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涉案门市房、捷达轿车均已被出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