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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希颂、刘志文等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邱希颂,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志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文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丽伟,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区**村**号,住山东省聊城市**区**街道**局三处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敏,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郓城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希颂、刘志文、徐文静、张丽伟、李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王某甲、孙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任务讲师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人民币,下同)、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0-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队长分成3-6元不等,急聘回访缴费金额50元,急聘回访员分成26元不等。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上百万人,其中台州市椒江区被害人有陈某某、黄某某等人。

被告人邱希颂于2017年7月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2018年4月担任5团推广19队队长,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1月8日共分成获利81.27万元,期间参与诈骗金额160万余元。

被告人刘志文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自2017年7月29日至2018年11月2日共分成获利62.97万元,期间参与诈骗金额124万余元。

被告人徐文静为该集团中的急聘回访员,自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分成获利16.68万元,期间参与诈骗金额32万余元。

被告人张丽伟为该集团中的急聘回访员,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共分成获利9.71万元,期间参与诈骗金额18万余元。

被告人李敏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11月4日共分成获利10.18万元,期间参与诈骗金额21万余元。

2019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邱希颂主动到山东省郓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刘志文在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徐文静主动到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张丽伟在山东省聊城市**区**局三处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敏主动到山东省郓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后被告人张丽伟、李敏分别退出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10.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手机、固态硬盘、笔记本等物证; 

2.户籍证明、人员身份信息、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残疾人证、CT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段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邱希颂、刘志文、徐文静、张丽伟、李敏及同案人王某甲、孙某某、程某某、郑某某、阮某某、王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6.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7.网站后台提取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希颂、刘志文、徐文静、张丽伟、李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邱希颂、刘志文属数额特别巨大,徐文静、张丽伟、李敏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希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志文、徐文静、张丽伟、李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文静、李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志文、张丽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希颂、刘志文、徐文静、张丽伟、李敏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胜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志文、张丽伟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邱希颂(联系电话1352400****)、徐文静(联系电话1509505****)、李敏(联系电话1826404****)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10册、检察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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