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邱建华,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街**号。现住址本市洪山区**栋**单元**室。2018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未执行),2008年6月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同年6月26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7月11日因涉嫌贩毒被该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建华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邱建华在武汉市武昌区**路**附近,以人民币200元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张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从被告人邱建华身上查获麻果二小包、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重和鉴定,邱建华贩卖的海洛因净重0.36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其身上查获的海洛因净重1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麻果净重1.88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邱建华在本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吸食毒品后被民警抓获,从其随身挎包内查获麻果净重4.70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净重7.52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3、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建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现又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后又随身携带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起刚
检察官助理:陈婷婷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邱建华现监视居住于洪山区**B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62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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