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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建国、陶国庆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邱建国,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盗窃于2015年7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国庆,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建国、陶国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邱建国和被告人陶国庆多次在本市实施扒窃,邱建国负责骑摩托车搭载陶国庆寻找作案目标和接应,陶国庆负责用镊子从被害人衣服口袋内扒窃手机。

1、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邱建国和被告人陶国庆在本市西湖区安石路从被害人高某某衣服口袋内扒窃一部苹果11 PROMAX手机,后二人将该手机销赃。经价格认定,该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786元。

2、2019年11月2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邱建国和被告人陶国庆在本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五华大市场斜对面从被害人徐某某衣服口袋内扒窃一部苹果8 PLUS手机,后二人将该手机销赃。经价格认定,该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88元。

3、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邱建国和被告人陶国庆在本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坛子口立交桥下从被害人陈某甲的衣服口袋内扒窃一部华为nova2S手机,后二人将该手机销赃。经价格认定,该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13元。

4、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邱建国和被告人陶国庆在本市西湖区建设西路洪城大市场市场西路附近从被告人陈某乙衣服口袋内扒窃一部苹果X手机,后二人将该手机销赃。经价格认定,该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107元。

5、2019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邱建国和被告人陶国庆在本市青山湖区上海路附近从杨某某女儿林某某的衣服口袋内扒窃一部华为nova 5pro手机。同日下午,民警在本市青山湖区上海路将被告人邱建国和被告人陶国庆抓获,从邱建国身上查获华为nova 5pro手机一部和VIVO Z3手机一部,现华为nova 5pro手机已发还杨某某。经价格认定,该华为nova 5pro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邱建国和陶国庆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建国和被告人陶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7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犯罪情节;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邱建国和陶国庆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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