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邱德华,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因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德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邱德华在市硚口区**路“**国际”小区**栋**室,采用掏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某家中,盗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水晶首饰一套、钻石戒指一只、银手镯五只、铂金项链一对等物品。
2019年7月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邱德华在本市硚口区**路**小区**栋**单元**室,采用掏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窃“联想”牌ThinkPad T470S笔记本电脑一台、女士钻戒一套、男士钻戒一枚、男士黄金戒指一枚、铂金耳钉一枚、女士钻石项链一套、金链子一条、吊坠及挂坠各一只等物品。经鉴定,“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4504元、各类首饰总价值人民币33421元。
2019年7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邱德华在本市硚口区**路**小区**栋**单元**室,采用掏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王某乙发现,被告人邱德华在逃跑过程中被保安抓获。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邱德华抓获,以上物品除“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追回并发还外其余赃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刑事侦查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视频监控截图、销货单、赃物扣押及发还清单、作案工具扣押笔录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邱德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德华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德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德军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邱德华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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