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邱德贵,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村,因盗窃于2008年6月被原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8 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 年10 月17 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 月5 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 年5 月16 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德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 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泉山区、鼓楼区、铜山区柳新镇、茅村镇、郑集镇等地,盗窃电动车电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物品,作案22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1日7、8时许,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东福花园小区门面房楼道内,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2、2020年2月22 日7、8时许,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东福花园小区门面房楼道内,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踏板电动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3、2020年2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东福花园小区3 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4、2020年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福利金地小区车棚内,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普利司通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00 元。
5、2020 年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邱德贵至市铜山区茅村镇福利金地小区车棚内,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普利司通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250 元。
6、2020 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泉山区第三人民医院门前公交站台,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青色捷豹牌电动车内电瓶盗走。
7、2020 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鼓楼区蓝天大楼西门口,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吉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后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 元。
8、2020年3月1日晚上,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鼓楼区长途汽车站北门西侧公交站台后侧,将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普利司通牌自行车盗走。后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 元。
9、2020年2月29 日晚,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紫运花园,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10、2020年2月14 日早上,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粮管所宿舍3 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黄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11、2020年2月15日早上,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粮管所宿舍3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12、2020 年2 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鑫天福地居小区1 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13、2020 年2 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鑫天福地居小区1 号楼1单元外墙,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14、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鑫天花园小区6 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赵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五羊牌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15、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鑫天花园小区2 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普利司通牌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16、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鑫天花园小区2号楼4单元楼道内,将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17、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鑫天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楼道内,将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海宝牌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18、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春晓园小区6 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19、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春晓园小区5 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20、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棉站小区3 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张某丁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洪尔达牌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21、2020 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书香雅苑小区2 号楼楼道内,将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22、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德贵至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新都花园小区3 号楼4单元楼道内,将停放在该处的荣事达牌电动自行车内一组电瓶盗走。
徐州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邱德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行车(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3.被害人李某甲、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邱德贵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德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德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邱德贵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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