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邱承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现住岑巩县**镇**村**组。2002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8月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执行公务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2月25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0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8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5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罚款300元;2015年7月2日因赌博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7年4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岑巩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承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承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承伟在岑巩县**镇**路**公司办公场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邱承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邱承伟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承伟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承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承伟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侵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承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承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承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定乾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邱承伟被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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