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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文强、邱燕忠等10人开设赌场、赌博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邱文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燕忠,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海瀚,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金涛,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赌博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鑫杰,曾用名:邱秀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志嵘,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镇扬,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文强、邱燕忠、邱海瀚、吴金涛、邱鑫杰、方志嵘、颜镇扬、邱某甲、吴某甲、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至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被告人邱文强、邱燕忠为非法营利,自2018年8月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凤水村,合伙通过手机微信软件组建一微信群,后在微信群内接受参赌人员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已行政处罚)等多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并于2018年8月雇佣被告人邱海瀚、于2019年1月雇用被告人罗某某负责计算参赌人员的投注额及输赢情况。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3月30日间,被告人邱文强、邱燕忠共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金额人民币410113元。

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邱文强、邱燕忠、邱海瀚、邱鑫杰、邱某甲、吴某甲、方志嵘、颜镇扬、吴金涛为非法营利,于2019年1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凤水村、浮洋镇乌洋村等地,合伙通过手机微信软件组建一微信群,招引参赌人员郑某甲、邱某戊、吴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多人加入该微信群,并利用“潮友会鱼虾蟹”APP软件开设一“鱼虾蟹”网络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2019年1月14日至1月22日间,该赌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962131.6元。至2019年1月底,该赌场共非法营利人民币264580元。

被告人邱文强、邱燕忠、邱海瀚、吴金涛、罗某某均于2019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邱鑫杰、方志嵘、颜镇扬均于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邱某甲、吴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6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2部、笔记本电脑2部、人民币9115元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丁、郑某甲、邱某己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文强、邱燕忠、邱海瀚、吴金涛、邱鑫杰、方志嵘、颜镇扬、邱某甲、吴某甲、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文强、邱燕忠、邱海瀚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合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涛、邱鑫杰、方志嵘、颜镇扬、邱某甲、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文强、邱燕忠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邱海瀚、罗某某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文强、邱燕忠、邱海瀚、吴金涛、邱鑫杰、方志嵘、颜镇扬、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植

2019年8月1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邱文强、邱燕忠、邱海瀚、吴金涛、邱鑫杰、方志嵘、颜镇扬、邱某甲、吴某甲、罗某某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0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0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12部、笔记本电脑2部、银行卡13张、手机充电背夹1个、光盘7张均随案移送;汽车1辆、人民币9115元均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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