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邱文生,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巷**号(户籍地为河北省霸州市**乡**村**号)。2017年1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6月25日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巷**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04年7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2月24日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文生、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1月13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邱文生以牟利为目的,向曹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冰毒30余次,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冰毒3次。其中6月间,张某某二次去被告人郝某某家中找邱文生购买冰毒,邱文生、郝某某为向张某某贩卖冰毒,由郝某某等人前往他人处进购冰毒,后将冰毒交付给张某某并收取毒资。
2019年6月25日,民警在本市静海区台头镇和平村平定巷10号郝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邱文生、郝某某抓获,同时查获冰毒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搜查、辨认等笔录;
5.手机内电子数据;
6.被告人邱文生、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文生、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邱文生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邱文生、郝某某分别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邱文生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颖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文生、郝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2式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证据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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