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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新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邱新贤,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新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新贤在明知童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是由“红油”脱色加工后的柴油(其中“红油”含量至少占50%)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从童某某处购买经过脱色加工后的柴油共265.57吨,总价值3982126元,按照最少50%的“红油”比例,被告人邱新贤从童某某处购买经脱色加工后“红油”132.785吨,价值1991063元,获利约1万元。被告人邱新贤购买的经过脱色加工后的柴油,大部分用于自己参与经营的**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一部分转卖给同行,其中,2018年夏天,被告人邱新贤运送了约2000升的经过脱色加工后的柴油到惠阳区**镇一工地,卖给一位司机。2019年5月24日,深圳海关缉私局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花园将被告人邱新贤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新贤到海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在公安机关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邱新贤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新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春杨

2020年6月18

                                      (院印)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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