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邱新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61994********,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新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邱新锐虚构将被害人任某甲安排至**银行工作的事实,以找**银行领导疏通关系、送礼、交纳工作保证金、办理大学毕业证等为由多次骗取任某甲人民币39700元钱,所得赃款被邱新锐全部挥霍。
2、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邱新锐虚构帮被害人任某乙处理“醉驾”案件的事实,以疏通关系、送礼为由,多次骗取任某乙现金35000元钱,所得赃款被邱新锐全部挥霍。
3、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7日之间,被告人邱新锐虚构帮助被害人孙某甲在银行办理贷款的事实,以疏通关系、请客吃饭、送礼为由多次骗取孙某甲人民币21500元钱,所得赃款被邱新锐全部挥霍。
4、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邱新锐虚构帮助被害人王某甲**银行贷款的事实,以疏通关系、送礼为由,多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5800元钱,后在王某甲的多次催要下,邱新锐退还王某甲5300元钱,剩余赃款邱新锐全部挥霍。
5、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邱新锐虚构帮被害人谢某某在**信用**银行办理贷款的事实,以找人疏通关系、请客吃饭、送礼为由多次骗取谢某某人民币27200元,所得赃款被邱新锐全部挥霍。
6、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邱新锐虚构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在银行贷款的事实,以找人疏通关系、请客吃饭、送礼为由多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6000元钱,所得赃款被邱新锐全部挥霍。
7、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邱新锐虚构与被害人任某丙合伙贷款的事实,以找人疏通关系、请客吃饭、送礼、交纳贷款保险费为由多次骗取任某丙人民币22800元钱,所得赃款被邱新锐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邱新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假证书、文件、合同、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蔺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孙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孙某甲、谢某某、刘某某、任某丙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邱新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新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邱新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春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邱新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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