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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旗宏盗窃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邱旗宏,曾用名邱少先,男,苗族,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1********,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旗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旗宏因没钱用,便想盗窃。2020年9月26日凌晨,邱旗宏来到凤凰县**镇**园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发现位于**巷**号的一栋私宅没有大门容易盗窃。邱旗宏来到该栋私宅的四楼,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家的房门有缝隙,便用力推开房门进入房内。邱旗宏在陈某某女儿卧室的桌子上偷得一部手机,在陈某某卧室的桌子和椅子上偷得两部手机,在门边偷得一个挎包,包内有现金及银行卡等财物。此时,陈某某觉察到房内有人,便大喊了一声。邱旗宏听到喊声便拿着三部手机、挎包逃离现场。逃跑的路上,邱旗宏将挎包内的116元现金拿出,银行卡等财物被其丢弃,同时遗失了一部偷来的手机。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邱旗宏被抓获归案,涉案两部华为手机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旗宏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旗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旗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旗宏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旗宏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旗宏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旗宏以盗窃罪,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程权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旗宏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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